厂房拆迁中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委托主体通常以“谁与出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谁对装修和经营损失享有主张基础”为基准来确定:由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作为委托人的基础,实际经营人则按其权利来源,即受转租、借用场地还是共同经营,决定与承租人共同委托,还是就自身损失单独委托。在确定委托人之前,需要先核对两项前提:厂房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以及征收目前处于调查登记、评估、协商签约还是补偿决定之后。
一、征收程序中的“委托”与委托律师是两回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该条规范的是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被征收人、承租人并不因此成为评估委托人。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属于另一层服务合同关系。由谁签署委托合同、委托范围如何划定,取决于哪一方的权利主张需要法律服务、由谁承担费用,与评估环节的委托人安排互不替代。因此,承租人不能因为自己不是评估委托人,就认为自己无权就装修、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委托律师;实际经营人也不能仅凭实际使用场地,就当然取代承租人的合同地位。
二、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不同时,先核对权利来源
实际经营人可能是次承租人、场地借用方,也可能是与承租人共同经营的一方,三种情形核对重点不同。
转租取得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的合同地位不因转租而丧失;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核对时应收集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或往来记录,用以判断承租人的合同地位是否稳固、实际经营人的使用是否具备合同基础。
借用、合作或承包使用场地。 实际经营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直接租赁关系,其装修投入、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需要以自身投入凭证和经营凭证支撑。委托时宜与承租人分别梳理各自的损失项目,避免两类损失混在一份材料中。
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 例如公司承租、关联公司实际经营。这种情形需要核对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地址、纳税与社保缴纳主体、租金及水电付款流水,确认哪一主体实际承担租金和经营支出,再据此确定以谁的名义委托、另一方以何种方式参与。
三、委托前的材料核对与费用边界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租赁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出租人同意转租或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书面材料;实际经营人的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证明;装修、设备购置、搬迁费用的合同与发票;征收公告、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的送达对象与签收情况。这些材料能够核对各方与场地之间的法律关系、损失归属,以及征收程序已推进到哪一步,从而帮助确定由谁出面委托、委托事项覆盖哪些主张。以上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生效条件。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需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约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并与诉讼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列。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收费沟通强调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可以与律所协商的事项包括:共同委托还是分别委托、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还需说明,上述评估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厂房位于集体土地的,适用规范不同,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咨询电话4009003957;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网站转载文本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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