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证明与租赁合同期限不衔接,通常表现为场地使用证明记载的使用期限短于申请许可的营业或经营期限,或者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无法覆盖许可事项所需的场地使用期间。这类问题处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补正阶段,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是依照行政机关公示的材料目录,对两份材料的主体、期限、用途和原件来源逐项比对,指出不一致之处并协助准备补正材料或说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最终由行政机关依法审查。
一、先确认材料目录与补正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核对的第一步,是取得受理机关公示的材料目录和场地证明的具体格式要求,避免按其他事项的经验准备材料。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收到补正告知后,可将告知内容与材料逐项对应,区分哪些属于形式补正、哪些涉及实质内容。
二、期限衔接的核对方法
以下为建议采用的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对象 | 具体比对内容 | 用途 |
|---|---|---|
| 主体 | 场地证明出具方、出租方、申请人是否指向同一使用关系 | 判断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
| 期限 | 场地证明载明的使用起止日与租赁合同租期是否衔接,是否覆盖拟申请许可的期间 | 定位期限缺口的具体区间 |
| 用途 | 场地证明与租赁合同载明的场地用途,是否与申请事项一致 | 发现表述差异并准备说明 |
| 原件来源 | 产权证明、转租授权、出租方身份材料的来源与形式 | 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取得 |
比对时建议以同一份场地为单位,把日期、主体名称、地址表述并列记录,对差异处注明出处,便于向行政机关说明或按要求补正。
三、真实性与核查环节的配合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此,对期限不衔接之处,宜如实说明形成原因,例如续租安排、场地交付时间等,并提供能够对应的材料;不宜以修改日期或另行制作证明的方式填补缺口,该法第七十八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规定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等后果。
如将上述核对、差异说明和补正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委托,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约定;行政机关办理许可是否收费、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评估,按具体许可事项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可结合受理机关公示的材料目录,协助完成上述比对与补正准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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