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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行政赔偿咨询:赔偿申请清单所列收款人与转账记录付款人不一致时核对哪些材料?

赔偿申请清单所列收款人与转账记录付款人不一致时,建议先按“同一笔款项”核对四类材料:收款人有权收取该款项的材料、付款人实际付款依据的材料、该笔款项与具体损害项目对应的材料、该项损害未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材料。不一致本身不直接说明材料虚假或不符合赔偿条件,需要结合授权、代付代收、债权转让、权利承受等基础关系判断。

赔偿申请清单所列收款人与转账记录付款人不一致时,建议先按“同一笔款项”核对四类材料:收款人有权收取该款项的材料、付款人实际付款依据的材料、该笔款项与具体损害项目对应的材料、该项损害未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材料。不一致本身不直接说明材料虚假或不符合赔偿条件,需要结合授权、代付代收、债权转让、权利承受等基础关系判断。以下按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咨询场景说明;其他程序阶段的提交要求,以受理机关告知为准。

一、先核对主体关系与收款权限

可以围绕“谁有权收、谁实际付、为什么付”准备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 赔偿申请清单及清单所列收款人的身份证明,核对收款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 收款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时,可准备授权委托书、委托收款说明、代理权限证明;如涉及继承、权利承受、债权转让,可准备相应协议或证明文件,用于说明收款人与赔偿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 付款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时,可准备付款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例如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亲属关系证明、关联公司说明等,并附代付说明或委托付款授权,说明付款人为何支付该笔款项。
  • 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代收、代付、借款、买卖、投资等基础关系时,可准备相应合同、协议、收据或往来记录,避免仅凭名称不一致作判断。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随附授权材料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核对:该条要求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法定事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二、再核对款项与损害的对应关系

转账记录只能说明资金流向,还需要与损害事实衔接。建议核对:

  •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电子回单的原始页面或原件,重点核对付款人、收款人、账号、时间、金额、附言或用途。
  • 与该笔款项对应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对账单、记账凭证、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说明款项性质。
  • 制作一份“转账记录—基础凭证—损失项目—所涉行政行为”对照表,按同一笔款项逐项对应,便于说明付款、收款与损害之间的关联。
  • 核对同一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以及是否属于同一笔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同上)据此,材料核对可以围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已获其他救济展开。

三、提交前的整理与咨询准备

提交前可以按“主体关系材料、款项凭证材料、损害对应材料、其他救济材料”分组编号,复制件注明来源和原件存放处。如就行政赔偿申请材料准备需要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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