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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行政许可律师咨询:许可申请中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使用单位与申请人不同,补正前核对哪份主体证明?

在补正前,先核对 申请人 的主体资格证明,即提出许可申请、拟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主体证明用于核对报告归属,不能替代申请人证明。两者不一致时,再按受理机关公示的材料目录或补正告知,准备能够说明两者关系的材料。具体到邢台特种设备许可,证明名称、格式及是否还需关系材料,应以受理机关公示…

在补正前,先核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提出许可申请、拟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主体证明用于核对报告归属,不能替代申请人证明。两者不一致时,再按受理机关公示的材料目录或补正告知,准备能够说明两者关系的材料。具体到邢台特种设备许可,证明名称、格式及是否还需关系材料,应以受理机关公示目录和书面补正告知为准。

一、补正阶段先对准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据此,补正针对的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主体证明首先要与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对应,而不是先以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名义材料替代申请人的主体证明。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1. 申请人主体证明:核对证明上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申请书是否一致;由代理人办理的,同时核对授权委托材料与代理人身份。法律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 检验报告使用单位信息:核对报告记载的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信息与报告本身是否一致。该证明的用途是确认报告归属,不是用来替换申请人主体证明。
  3. 两者不一致时的关系材料:围绕实际关系准备委托、租赁、买卖、移交或授权管理等材料,说明申请人为何使用该报告。此类材料是否必须提交、提交何种形式,建议以补正告知和公示目录为准,不宜自行推测。
  4. 对照公示目录和补正告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把握补正要求的关联性

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收到补正告知后,可以逐项核对材料与许可事项、公示目录的对应关系;对目录或告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受理机关说明、解释。对“使用单位与申请人不一致”情形的处理,仍应回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受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补正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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