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禁止的方式与指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对象是“居民生活”,方式包括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目的指向“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条文使用的是“不得”,属于禁止性规定;该款本身没有规定“情况紧急”的例外。
违法实施的直接后果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将“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列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之一。出现该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适用于全国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则。官方全文: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核对行动:建议核对停水停电通知等书面材料上记载的作出机关、日期、方式和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并保留原件或照片。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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