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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房屋征收补偿款尚未落实,搬迁顺序应如何核对?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款尚未落实时,应先核对补偿是否按协议或决定落实,再核对搬迁期限,不能按“先搬迁、后补偿”推进。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款尚未落实时,应先核对补偿是否按协议或决定落实,再核对搬迁期限,不能按“先搬迁、后补偿”推进。

先核对补偿,再核对搬迁期限

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偿协议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第二十六条要求补偿决定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事项。核对时,应把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和安置安排与协议或决定逐项对照,再确认搬迁期限来自哪份文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建议将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支付凭证或安置落实材料、搬迁期限条款放在一起逐项核对;补偿未落实的,先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核对要求并保留送达材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为国务院,官方转载文本见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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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