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基础申请期限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障碍存续期间不计入申请期限,障碍消除后应接着计算剩余期限并及时提出申请,而不是从障碍消除之日重新起算一个完整期限。
条文依据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适用“继续计算”须以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原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为前提;起算点为障碍消除之日。
操作核对
建议先确认障碍发生、持续及消除的具体日期,从障碍消除之日起核算剩余申请期限,并整理能说明障碍情况的材料,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书。资料所列条文全文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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