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公告日与评估报告载明的价值时点不一致时,费用核对应当先固定三类时间: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日期、评估报告写明的价值时点、实地查勘与报告交付的日期;再核对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节点,以及评估费票据上的付款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报告时点与公告日不同的,属于需要评估机构作出说明、由委托人对照材料核实的事项。
一、先核对法定时点与报告时点
法定基准只有一个: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其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保持一致。核对时可以分三步看材料:
- 看征收决定公告文本上的发布日期,确认公告日;
- 看分户评估报告首页或价值时点栏所载日期,与公告日逐字比对;
- 涉及产权调换的,另行核对用于调换房屋的评估报告时点是否与前述时点一致。
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相关,时点不同会直接影响可比交易、收益数据等测算基础,因此时点说明属于评估报告应当能够解释的内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同办法第十九条)。
二、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评估类费用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金昌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费用核对应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重点看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评估报告时点复核、异议材料整理、协商沟通等事项,以及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如何约定;具体项目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评估、鉴定类费用则按另一条线核对。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此,核对时要看清付款主体是谁、票据由哪个机构开具、是否属于复核评估或改变原结果的鉴定,因为后两种情形下费用的承担主体不同。
进入诉讼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时的评估费不看律师合同,看法院的费用决定和实际付款凭证。
三、时点说明核对清单
| 材料 | 对应时点 | 能核对什么 |
|---|---|---|
| 征收决定公告文本 | 公告发布日期 | 法定评估时点的起算依据 |
| 分户评估报告 | 报告载明的价值时点 | 与公告日是否一致,产权调换房源时点是否同步 |
| 实地查勘记录 | 查勘日期及签字盖章 | 查勘时房屋状况与报告描述是否对应 |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 | 公示期间 | 是否经过公示、有无修正记录 |
| 分户评估报告转交凭证 | 转交日期 | 收到报告、提出疑问的时间起点 |
| 委托合同与评估费票据 | 计费节点、付款日期 | 律师服务范围、评估费实际承担主体 |
上述清单用于把“时点不同”落到具体文书上,便于向评估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说明要求,也便于在核对律师费用时区分哪些工作属于约定服务、哪些属于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的评估类支出。材料整理建议保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同一事项的日期、主体、金额作并列比对;涉及地方收费具体标准的,需另行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律所核实。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二条,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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