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事故发生当日所在的那一个考勤周期,通常是与事故日期对应的当月考勤表和排班记录。具体做法是把证人证言所指的日期、时段和班次,与考勤表载明的出勤情况放在同一天、同一班次上比对;确认二者是否指向同一段期间后,再考虑是否需要向前后延伸到调班、请假、加班等记录。证人证言与考勤表所载工作天数不一致,只有在两份材料指向同一段期间时,才构成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差异;如果覆盖期间不同,就先确认哪一份记录对应事故当日。
一、先确定“同一段期间”,再比对天数
考勤表通常按自然月或计薪周期汇总,证人证言通常针对某一个具体工作日。两者天数不一致,可能来自统计口径不同,也可能来自出勤事实本身存在争议,可以先按以下顺序整理:
- 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材料及被诉认定决定中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岗位为基准,确定需要核对的具体日期。
- 调取事故当日的原始打卡记录、排班表、请假单、调班审批记录、门禁或监控时间点,与考勤表汇总数对照,看差异出在汇总环节还是当日实际出勤。
- 核对证人证言所述日期、时段是否与上述日期重合,以及证人了解该日出勤情况的依据,如同班组、同岗位、当班管理人员等。
- 两份材料覆盖期间不一致时,先核对重合的那一段,再分别说明各自覆盖的期间范围,避免用整月天数直接否定某一日的陈述。
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目的在于让现有材料的日期、班次和统计口径相互对应,便于后续向行政机关或法院说明事实。
二、行政诉讼阶段的举证与调证依据
工伤认定争议进入行政诉讼后,证据的提出和审查有明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考勤表、排班记录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或行政机关掌握,原告不能自行收集时,可以依据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包括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以及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需要注意第四十条的限制: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以上条文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转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文本,公开网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整理时留意 |
|---|---|---|
| 考勤表及原始打卡记录 | 具体出勤日期、班次起止时间、汇总天数 | 区分汇总表与原始记录,注意统计周期 |
| 排班表、调班或请假审批 | 考勤表天数形成的原因 | 与事故当日是否同一班次 |
| 证人证言 | 所指具体日期、时段、岗位及了解途径 | 是否与事故日期重合 |
| 工伤认定决定及卷宗材料 | 认定所依据的事故时间、岗位和证据清单 | 可通过举证、查阅程序了解 |
工伤认定的实体标准以及具体经办要求,需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相应规定。上述核对方法用于整理事实和证据线索,证据是否采信、事实如何认定,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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