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面积与征收测量表亩数不一致时,先不要急着确认哪一份“作数”,而是把两份材料放回各自的形成环节:承包合同及其登记台账证明承包关系与承包地块的来源,征收测量表属于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测绘成果。建议以承包合同原件、发包方留存的承包台账和不动产(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核对起点,再用征收方现状调查的原始调查表、测绘成果和公示材料逐项比对界址、地块编号与亩数。
一、两份材料不在同一环节,先分清各自证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等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同时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据此,测量表是征收方现状调查形成的材料,承包合同和权属证明材料是权利人办理补偿登记时提交的依据,两者的制作主体和用途不同,出现差额需要回到各自的原始记录中找原因。
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与登记簿记载的面积,是承包关系和地块范围的基础材料;测量表反映的是征收调查时的实测结果,二者不一致时,比对的重点是同一地块的界址是否一致、计量口径是否一致。
二、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原始台账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具体台账名称以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和村集体实际保管的簿册为准。
| 顺序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主要核对内容 |
|---|---|---|
| 1 | 承包合同原件,以及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留存的合同台账、承包地块登记表 | 合同签订时间、承包方姓名、地块名称与编号、四至、记载亩数,与测量表是否指向同一地块 |
| 2 |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形成的地块调查表、归户表、公示表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 确权时的地块界址、面积及公示后有无异议处理记录,作为登记面积来源的原始载体 |
| 3 | 征收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原始调查表、测量草图、界址点记录和测绘成果 | 测量时的地块编号、四至、计量单位与折算方式,是否与合同地块一一对应 |
| 4 | 征收范围公告、补偿登记材料及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记录 | 调查时是否通知权利人到场、测量结果是否经确认,差额出现在哪个环节 |
核对时围绕同一维度比较:同一地块编号、同一四至、同一计量单位。若合同亩数与测量表亩数差异源于地块编号错位、坡地折算或田埂、边角地计入方式不同,通过上述台账一般可以定位到具体环节;若同一地块在两份材料中的四至本身不同,则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地块调整、互换或登记错误。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权属来源—现状调查—登记确认”三组整理:第一组为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或登记簿记载、发包方台账;第二组为征收公告、现状调查表、测量图及现场签字记录;第三组为历次地块调整、互换的书面记录。整理时注明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和原件保管处,便于说明差额出现在哪一步。
需要提示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宁波当地关于承包地块台账名称、测绘成果确认程序的具体规定,涉及当地具体簿册名称、查阅途径和征收项目个案材料,需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村集体进一步核实。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与集体土地承包地面积核对不属于同一事项,不宜直接套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公开法规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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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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