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及权属证书),再核对分户时形成的宅基地分配、集体讨论公示和乡镇政府审批档案。理由是:征收补偿登记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为入口,证载面积直接对应登记的权利状态;分户分配面积则用于说明宅基地取得来源、审批范围和是否发生漏登、错登。两者不一致时,宜先确定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面积、四至,再用分户分配和审批材料解释差异,不宜仅凭其中一份材料判断补偿面积。
一、先核权属登记,再核分配审批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据此,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后的补偿登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人首先需要准备的是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证载面积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应先核对登记簿,因为证书通常反映登记簿记载,但涉及变更、更正时,登记簿及登记档案更能说明权利变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两条可以用来说明: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权利主体和变动情况,应以登记记载及变更登记情况为基础核对。
分户分配面积属于宅基地取得和审批环节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此,分户分配面积可以用来核对:分配时以哪一户为申请主体、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和公示、乡镇政府审批范围是多少、实际用地与审批是否一致。它说明的是宅基地取得和审批事实,不能直接替代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二、两类材料各核对什么
| 核对对象 | 主要记载内容 | 建议核对的重点 |
|---|---|---|
| 不动产登记簿、宅基地使用权证 | 权利人、坐落、面积、四至、用途、登记时间及变更情况 | 证载面积与登记簿是否一致;是否有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登记面积是否包含附属设施或共用部分 |
| 分户分配及审批档案 | 申请户、家庭人口、分配面积、集体讨论公示、乡镇审批、用地批准 | 分户时间与登记时间是否对应;分配面积是否经过审批;实际使用范围与审批范围是否一致 |
核对时建议把“同一宗地、同一权利人、同一期间”的材料放在一起比对:先看登记簿的四至和面积,再看分户分配档案中的申请主体和审批面积,最后看征收公告中的补偿登记要求。地方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登记程序和补偿登记材料可能有具体规定,本次资料未覆盖北京地方细则,需另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征收实施部门核实。
三、咨询准备与处理前提
如准备咨询律师,可以携带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宅基地使用权证、分户分配申请及集体讨论公示材料、乡镇政府审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征收公告和补偿登记通知,并按时间顺序整理。律师可据此核对登记与分配审批之间的差异属于登记遗漏、面积计算口径不同,还是分户分配未经完整审批。涉及是否需要更正登记、能否补充登记材料,需以登记机构和征收部门的现行要求为准;是否将材料整理、登记查询、补偿登记协助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次资料不支持具体收费标准。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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