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办理行政赔偿咨询时,如果租赁合同的签约方与经营流水账户的主体不一致,证明损失归属的重点是用一组材料把“谁实际经营、谁实际支出与收入、损害最终落在谁身上”连成可以核对的链条,而不是先把两个名字改成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版本: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据此,举证责任首先在主张赔偿的一方,材料需要围绕损害是否存在、数额多少、与行政行为有无关联来准备;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才涉及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而且需要说明无法举证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具体关联。
一、先分清合同主体、流水主体和请求人是什么关系
主体不一致本身并不等于损失不成立,关键是先确定三者的关系,再决定材料的用途:
- 借用名义签约:实际经营者用亲属、员工或关联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此时需要说明场地由谁实际使用、租金由谁实际支付、经营收益归谁。
- 关联企业之间:合同签在一家公司名下,流水走另一家公司账户。需要核对两家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是否实际混同,损失最终由哪一方承担。
- 转租、承包或挂靠经营:需要核对转租协议、承包协议、管理费收取记录,确认实际经营者和成本承担者。
- 家庭或合伙共同经营:需要核对成员分工、出资与收入归集的习惯做法。
二、建议按“主体—期间—数额”三个维度整理材料
以下材料的整理方式属于编辑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清单,具体取舍需结合案情进一步核实: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主体不一致时的说明重点 |
|---|---|---|
| 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收据 | 场地由谁承租、租金由谁实际支付 | 一并提供付款账户信息,说明付款人与承租人的关系 |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门头及场所照片、水电物业单据 | 实际经营者和经营场所 | 用于印证合同签约方之外的实际使用人 |
| 经营流水、收银系统数据、发票、纳税申报记录 | 经营期间、收入规模 | 将流水账户、合同主体、赔偿请求人逐一对上,说明资金归属 |
| 进货合同、供货商对账单、员工工资与考勤 | 成本支出与经营连续性 | 说明成本由谁承担,防止支出与收益主体被割裂看待 |
| 损害前后对比材料、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 | 损害范围与数额 | 明确评估对象是哪一个主体的哪一项财产或经营利益 |
整理时可以按时间段排列,把同一期间内的合同、付款、流水、单据放在一起对照,便于说明某一笔支出或收入究竟对应哪一方。对无法取得的账册、凭证,建议先记录不能取得的原因和经过,再判断是否属于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情形。
三、程序衔接与费用边界
在行政复议阶段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这意味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仍要回到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证明上。
费用方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律师服务费以及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不在此列,需要与委托方以书面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具体项目和金额可结合案情另行协商确认。
涉及租赁合同与经营流水主体不一致的赔偿咨询,建议先按上述维度把材料归拢,再就每一份材料能证明的事实逐项核对,避免只提交合同或只提交流水而造成证明断层。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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