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阶段,面积与评估材料不一致时,选重庆征地拆迁律师应重点看其能否做“材料分层比对”:先区分已登记房屋与未经登记建筑,再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征收部门调查结果、实地查勘记录和评估报告为对象,按同一房屋、同一期间、同一面积口径逐项对照。程序上,这通常发生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申请复核评估的期限内;适用前提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证载面积、登记簿面积、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查勘记录中的面积与结构描述,以及评估报告采用的面积取值和评估时点。
一、先看能否判断“面积以哪份材料为准”
资料显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要求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因此,律师的比对能力首先体现在能否把“证书—登记簿—调查结果—评估报告”按规则排序,而不是只比较两个面积数字。若差异出在证书与登记簿之间,需要看有无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若差异出在评估报告与登记材料之间,需要看评估机构是否采用了正确的面积基础、是否遗漏调查结果。建议让律师把每份材料的形成主体、形成时间、记载面积和用途列成对照表,并注明哪一份是评估基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建房〔2011〕77号。
二、再看能否核对实地查勘记录与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要求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反映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面积不一致时,查勘记录是判断评估机构是否实际核实房屋状况的关键材料。可以核对:查勘记录记载的面积、结构、楼层、用途与评估报告是否一致;照片与文字描述能否对应;签字确认或见证说明是否完整。第十四条还规定,评估应当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可以进一步看评估报告是否说明了面积取值及其对价值测算的影响,而不是只给出一个结论数字。依据: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三、咨询时问什么、费用怎么分
咨询时可要求律师先说明比对路径:是否区分登记房屋与未经登记建筑;是否核对征收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是否逐页比对查勘记录、评估报告和权属材料;能否在复核评估期限内形成书面问题。
这里涉及两类费用,需要分开:律师服务费应与律所就工作范围、程序阶段沟通确认,其他案件报价不能替代本案报价;评估复核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这些是费用边界,不等于对评估结论的实体判断。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重庆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调查结果公布方式和评估材料清单,以当地征收部门实际文件为准,需另行核对。
依据说明:本文引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为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