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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饲养动物侵权需要请律师吗,免责事由和赔偿范围怎么查?

在北京处理饲养动物侵权纠纷,委托律师不是启动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看责任主体是否清楚、免责事由争议有多大、损失证据是否完整以及目前处在哪个程序阶段。

在北京处理饲养动物侵权纠纷,委托律师不是启动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看责任主体是否清楚、免责事由争议有多大、损失证据是否完整以及目前处在哪个程序阶段。免责事由可以直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条文逐项核对;赔偿范围则要回到实际损失凭证和因果关系材料,本次资料没有覆盖具体赔偿项目清单和计算标准,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涉及材料梳理或委托事项,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适用哪一条动物致害规则

饲养动物致害在民法典中并非只有一条规则。动物是普通饲养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还是遗弃、逃逸期间的动物,对应的条文和责任主体并不相同。建议先按动物来源和管理状态分类,再核对条文,避免把某一条的减免责表述直接套到另一类情形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适用于一般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条文中的减免责事由限定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一条针对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相比,条文中的减免责事由只写到被侵权人故意,法律后果写的是“可以减轻责任”,条文本身没有写“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条文本身没有设置减免责事由。实际案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上的抗辩空间,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完整法律依据另行核对,不能仅凭这一条推导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赔”或者“绝对不能抗辩”的结论。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把责任主体指向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条文本身同样没有设置减免责事由。实践中需要核对遗弃、逃逸的事实,以及原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信息。

此外,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条是饲养行为规范,可以作为判断管理义务履行情况的背景材料,但不替代具体致害情形的责任条文。

动物情形 对应条文 条文写的责任主体 条文中的减免责表述 建议核对的重点
一般饲养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可以减轻责任 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未采取安全措施;受害人是否故意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条文本身未设置减免责事由 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条文本身未设置减免责事由 遗弃、逃逸事实及原饲养人、管理人身份

同一事件可能同时涉及多条规则,例如动物既有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节,又属于遗弃、逃逸期间致害。此时需要分别核对每一条的适用条件,不能把不同条文的减免责事由混在一起使用。

二、免责事由按“条文但书+证据对象”查

免责事由的查找,建议分两步:第一步看条文有没有但书,但书具体写了哪种主观状态、对应哪种法律后果;第二步看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该主观状态。

第一层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把减免责事由限定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律后果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里需要核对的是受害人的行为,例如是否存在主动挑逗、擅自进入动物管理区域、明知风险仍接近等情形。条文写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否产生影响,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该条适用范围核对,不能直接把任何轻微过错都等同于全部免责。

第二层是违反管理规定情形下的受害人故意。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只写到“被侵权人故意”,法律后果是“可以减轻责任”。在这类情形下,条文没有写“可以不承担责任”,也没有把“重大过失”列进但书。核对时应把“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未采取安全措施”与“受害人是否故意”分开证明,避免把两个事实混为一谈。

第三层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条文本身没有但书。可以核对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饲养人、管理人身份;至于其他抗辩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完整法律依据和具体案情另行判断。

第四层是遗弃、逃逸动物。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把责任指向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条文本身没有减免责但书。核对重点是遗弃、逃逸发生的时间、地点、动物原归属,以及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是一般过失相抵规则。动物致害案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减免责有专门表述,具体适用哪一条、如何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衔接,需要结合案情核对。把“受害人有过错”直接理解为“对方一定全部免责”,或者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可以减轻”直接写成“可以免除”,都超出了条文原句的范围。

三、赔偿范围从损失凭证入手,具体项目另行核对

本次资料覆盖的是动物致害的责任条文和部分减免责规则,没有提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或者北京地方性赔偿标准。因此,赔偿范围不能从上述条文直接列出一份固定清单,需要回到实际损失材料和因果关系证据逐项核对。

建议按同一事件的时间顺序整理三类材料。第一类是损害事实材料,例如就医记录、诊断材料、费用票据、财产损失凭证、现场照片或者视频。第二类是因果关系材料,用于说明哪些损失与本次动物致害有关,例如就诊时间与致害时间的对应关系、转诊记录、后续处理记录。第三类是责任与减免责材料,例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动物登记或者免疫信息(如有)、现场监控、证人信息、报警或者协商记录、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用于核对损失范围、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交清单,也不代表材料越厚越有利。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证据要求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需要结合案情另行核对。在北京遇到这类纠纷,适用的主要是民法典的全国性规则;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市地方性动物管理特别规定或者地方赔偿标准,涉及北京具体管理要求的部分,需要另行向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渠道核对。

赔偿范围的核对可以与责任核对分开进行:先确定适用哪一条动物致害规则、责任主体是谁、有没有条文中的减免责事由;再核对实际损失与致害行为之间的关联;最后看受害人过错是否影响责任承担。这个顺序属于编辑建议,用于帮助把事实材料和条文对应起来,不是法定程序顺序。

四、请律师的考虑因素与费用边界

从程序上看,动物侵权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也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委托律师属于可以自行选择的事项。是否需要请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事实条件判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份是否清楚;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存在争议;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争议较大;损失金额较大且医疗、误工、财产损失材料分散;协商已经僵持,需要进入诉讼或者准备诉讼材料。符合其中一项或者多项时,委托律师协助梳理材料和程序事项的必要性会更高;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损失凭证完整、双方争议不大的,自行协商或者自行准备材料也是一种选择。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安排以及是否包含协商、诉讼代理、鉴定申请等具体事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另外的费用,具体金额依受理机关和鉴定机构的规定确定,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报价或者统一价格。咨询时可以围绕拟议工作范围询问“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把某一项报价理解为全部程序的总费用。

委托前还可以核对同一事项的材料口径:动物致害的时间、地点、动物归属、受害人行为、损失票据是否能够相互对应;不同来源的材料是否存在主体名称、日期或者金额上的差异。把这些问题先列清楚,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范围,沟通效率会更高。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费分别核对,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混在一起比较。

五、把材料和条文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

处理这类问题的实用方法,是把动物情形、责任主体、减免责证据和损失凭证放在同一时间线上:先确认动物属于哪一类情形,再对应条文看责任主体和但书,再核对受害人行为和损失材料,最后判断协商、自行准备材料还是委托律师更符合当前需要。伤情紧急时先拨打120就医,需要报警或者固定现场时拨打110;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法律援助渠道。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动物致害材料核对、免责事由梳理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赔偿项目、北京地方管理要求以及个案中的责任比例,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和相关依据另行核对。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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