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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疗纠纷调解证据清单:完整病历、医疗票据、沟通记录与证明目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河北医疗纠纷调解中,建议将完整病历、医疗票据、沟通记录…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河北医疗纠纷调解中,建议将完整病历、医疗票据、沟通记录分类整理,并在每一项材料下写明证明目的。完整病历可以按照上述病历资料范围核对,注明拟证明的诊疗环节、病历是否完整以及查阅、复制情况;医疗票据可以用于核对费用支出,注明其与拟主张事项的对应关系;沟通记录可以用于核对说明、同意情况,注明对应的诊疗环节和沟通对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在证据清单中避免只列材料名称,逐项写明该材料拟证明的事实,并核对文书名称、形成时间、主体和页码。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官方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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