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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收费标准:按标的比例和计时收费怎么区分

在北京处理人身损害索赔时,律师服务费常见的两种计收口径——按争议标的额比例计收与按工作时间计收——可以从三点分开:计费基数是什么、费用在哪个节点结算、费用数额与办案工作量是否直接挂钩。这三点都应当写进书面委托合同并逐项明确,仅凭口头报价难以区分两种口径。

在北京处理人身损害索赔时,律师服务费常见的两种计收口径——按争议标的额比例计收与按工作时间计收——可以从三点分开:计费基数是什么、费用在哪个节点结算、费用数额与办案工作量是否直接挂钩。这三点都应当写进书面委托合同并逐项明确,仅凭口头报价难以区分两种口径。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北京地区律师服务费的具体费率、收费行情或任何律所报价,因此下文只讲区分方法与核对顺序,不列具体金额;实际数额请与律所核对书面约定。如希望结合自身案件的程序阶段与拟委托事项先确认计费口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案件目前所处环节和打算委托的工作范围。

一、三类费用先分开,比例与计时的区分只发生在律师服务费

人身损害索赔中出现的费用,至少涉及三个不同主体: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收取;诉讼费由人民法院收取;伤残鉴定、评估等费用由相应鉴定或评估机构收取。按标的比例与按计时这两种口径,只在第一类即律师服务费内部发生区分。后两类费用的具体标准与负担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

把三类费用混在一份口头报价里,是核对时最容易出现的偏差。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同时把诉讼费、鉴定费的代垫与结算方式单独列明,两类口径才谈得上可比。

二、按标的比例计收:先弄清“标的”由什么构成

按标的比例计收,计费基数是争议标的额。人身损害案件的标的额源于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并非当事人自行商定的数字。这一点有明确的规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政府部门转载)

这条规定同时包含两个层次: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以及造成残疾、造成死亡时另行增加的赔偿项目。标的额的估算要把适用层次先分清,再逐项对应证据。

各项数额的形成依赖证据,以误工费为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该条给出了三条并列的计算路径: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条路径对应的材料不同,估算出的标的额也不同。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的计算另有规定,同样与证据状况相关。

由此可以得出比例口径下需要核对的具体事项:计费基数取起诉时主张的赔偿数额、裁判确认的数额,还是实际到账的数额;标的额是否分段计算;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收;部分支持的情况下基数如何调整。这些内容都属于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做法,需要在书面约定中逐项确认,不宜按习惯推定。

三、按计时计收:计费单位是时间,与标的额脱钩

计时收费的计费单位是律师实际投入的工作时间,与争议标的额没有对应关系。标的额相同的两个案件,因证据数量、鉴定程序、对方抗辩程度不同,耗时可以相差很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也可能因程序反复而耗时较长。核对计时口径,重点不在标的额,而在时间的记录与确认方式。

建议核对的内容包括:计费单位是小时还是工作日;哪些工作计入工时,阅卷、会见、开庭、差旅、书面材料撰写是否分别计时;由谁记录、何时向委托人提供工时记录;是否设定预估时长,超出预估部分如何处理;不同律师的计费标准是否区分。上述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标准,均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计时口径的一个实际风险是缺少可核对的过程记录。委托人可以请律所约定按阶段提供工时清单,列明日期、工作内容、耗时,与实际提交的文书、开庭记录相互对应。这类清单属于双方约定的管理方式,其形式与频率可以与律所协商。

四、两种口径的对照

比较维度 按标的比例计收 按工作时间计收
计费基数 争议标的额,源于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律师投入的工作时间
与标的额的关系 直接相关 无对应关系
结算触发点 需在合同中明确(起诉、裁判、到账等节点) 按约定的时间周期或阶段结算
主要核对材料 赔偿项目清单、票据、鉴定意见、收入证明等 工时记录、阶段工作清单、对应文书
需要写入合同的内容 基数口径、是否分段、各审级是否另计 计费单位、计入范围、预估与超出处理
本次资料的支持情况 赔偿项目与部分计算标准有规范依据;费率无依据 无费率与工时标准依据

表格只并列两类口径的结构差异,不涉及任何具体数额。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准备材料的目的是把标的额估出一个区间,同时让律所判断工作量,两类口径的报价才有比较基础。以下为整理建议,供参考:

医疗费方面,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票据、费用清单、病历与出院记录,标注自费与已由他人支付的部分。误工费方面,可对照前述三条计算路径准备材料:有固定收入的,准备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与纳税记录;无固定收入的,准备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材料;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准备所从事行业的说明材料。护理方面,准备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医嘱或鉴定意见,雇佣护工的提供支付凭证。伤残相关的,提供已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交通费方面,整理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对应的票据。此外,还可以整理与对方沟通的记录、已获赔付款项的情况,便于判断诉请金额是否需要扣减。

这些材料同时影响两个判断:赔偿项目能否成立、数额区间落在何处;以及办案所需的时间投入。材料越完整,两种口径下的费用预估越接近实际。

六、核对顺序与常见偏差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确认案件所处程序阶段和拟委托的具体工作,再列出赔偿项目与金额区间,然后询问计费口径与计费基数,接着确认结算节点与超出预估的处理方式,最后把上述内容落到书面委托合同中。这个顺序的作用在于,先固定工作范围,再谈价格,避免同一名称下对应的工作内容不同。

常见偏差有四处。一是把标的额等同于最终到手金额,忽略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以及诉请被部分支持的可能。二是看到“按比例”就认为与办案结果挂钩,实际上按标的额比例计收与按结果计收属于不同安排,若合同中出现“按实际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一类表述,应当请律所核实该约定属于哪种安排及其适用规则;本次资料未涉及此类安排的适用范围与限制,需另行核对。三是采用计时口径却未约定工时记录方式,事后无从核对。四是把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合并为一个总数,导致两类费用无法分别核算。

结语

按标的比例与按计时两种口径的区分,落在计费基数、结算节点和与工作量的关系三点上,具体费率与金额均需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本文未涉及北京地区的收费标准数据、风险代理的适用规则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的具体标准,这些内容需另行核对。若需要结合已有病历、票据、误工与护理材料判断标的额区间,并就拟委托的工作范围确认计费方式,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案件阶段与希望纳入委托的事项,再核对合同条款。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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