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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可能加害人补偿后如何追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实际给予补偿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追偿能否实际推进,取决于具体侵权人是否已经查明、补偿是否真实发生并有凭证、追偿主体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追偿数额能否对应已支付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实际给予补偿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追偿能否实际推进,取决于具体侵权人是否已经查明、补偿是否真实发生并有凭证、追偿主体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追偿数额能否对应已支付补偿。在天津遇到此类咨询,建议先把补偿凭证、公安调查材料和物业记录按同一事件的时间顺序分开整理,再判断追偿对象和追偿范围。需要做咨询准备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追偿权的条文基础:先看“补偿后”这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包含三层内容: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时,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追偿权的主体,是已经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对象,是侵权人;时间条件,是“补偿后”。从条文表述看,追偿以补偿实际发生为前提。建议用转账记录、收据、调解协议、裁判文书及履行凭证证明补偿事实和补偿数额。条文使用“补偿”一词,并另行规定追偿权;可能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另一问题,不能仅凭“住在同一楼栋”直接确定。

还需要区分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该条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同时规定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254条则针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补偿后向侵权人追偿。两条的责任主体、归责基础和追偿对象不同,咨询时先确认事件属于哪一种,避免把“可能加害人补偿”与“所有人、管理人赔偿”混在一起。

二、追偿前建议核对的事项

核对对象 建议查看的材料 对追偿的作用
补偿事实 补偿协议、调解书、裁判文书、转账记录、收据 证明“补偿后”条件及实际支付数额
主体身份 房屋权属或租赁材料、居住使用证明、事发时段出入记录 确认追偿主体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具体侵权人 报警回执、公安调查材料、监控、物品来源、证人线索 确定追偿对象;具体侵权人不明时,追偿对象缺少指向
补偿范围 补偿依据中列明的项目、医疗票据、支付凭证 对应追偿数额;具体项目结合补偿依据核对
物业责任 物业巡查、警示标识、维修和沟通记录 判断物业是否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独立责任,避免与可能加害人追偿混同

这些材料证明对象不同,建议按同一事件的时间线和主体关系分组。它们属于整理建议;法定提交顺序和材料要求需以受理机关要求为准,缺少某项材料也不当然意味着追偿权丧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范围,要结合建筑物结构、坠落物来源可能性、事发时段使用情况等事实核对,不能仅按同一楼栋一概确定。在补偿阶段,建筑物使用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条文规定的是“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并未把补偿前是否进行免责抗辩设为追偿条件。

三、不同事实条件下的处理差异

具体侵权人已经查明时,追偿对象相对明确,可以围绕已补偿数额、侵权人责任和证据材料主张。协商、调解或诉讼等程序选择,需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具体侵权人尚未查明时,追偿对象和追偿数额缺少指向,实际推进存在困难。此时可以先固定补偿凭证、报警和调查材料,关注公安等机关调查进展,保留监控、物品来源、证人等线索。

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安全保障措施时,第1254条第二款规定其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可能加害人补偿后向物业主张,需要核对物业是否属于侵权人或其他可追偿关系,不能仅凭第二款直接得出追偿成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基础不同,咨询时宜分别列明事实和请求。

其他可能加害人如果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条文规定的“侵权人”追偿对象。追偿对象是具体侵权人;其他住户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属于侵权人,不能因为同处“可能加害”范围就直接类推。

四、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按以下类别整理,目的是让咨询时能区分“补偿事实”“侵权人线索”“费用项目”:

  1. 事件信息:时间、地点、坠落物、损害后果、报警时间。
  2. 补偿材料:补偿协议、调解书、裁判文书、转账记录、收据。
  3. 调查材料:报警回执、公安调查结论、监控调取记录。
  4. 物业材料: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维修记录、沟通记录。
  5. 主体材料:房屋权属、租赁、居住使用、事发时出入情况。
  6. 追偿对象线索:物品来源、证人、监控、相关技术鉴定材料(如有)。
  7. 费用材料:律师委托合同、发票、诉讼费缴费通知、鉴定费票据,用于区分不同费用项目。

这些属于整理建议,不是要求先取得全部材料才能咨询。材料分组后,更容易核对追偿主体、追偿对象、补偿范围和费用边界。

五、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律师服务费如何收取、是否包含调查取证、材料整理、出庭等事项,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鉴定费具体以受理机关、鉴定机构的通知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或报价。

高空坠物可能加害人补偿后的追偿,关键是把“已经实际补偿”与“向具体侵权人追偿”分别用证据固定:补偿凭证对应追偿主体和数额,公安调查及监控等线索对应追偿对象,物业材料对应是否存在另一责任主体。天津当地受理和办理的具体要求,以受理机关实际要求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当地特别规则和具体收费标准,不宜直接给出金额结论。若需要围绕已补偿事实、拟追偿对象和材料清单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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