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高空坠物侵权,材料准备应围绕三个对象展开:坠落物及现场情况、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安全保障措施。程序上,这些材料既用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的调查,也用于后续协商、调解或诉讼中的事实说明。适用条件上,需要先区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前者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后者针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两类规范对应的举证对象和材料侧重点不同。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坠落物原物及落点、涉事建筑物的楼层与朝向、房屋实际使用人、监控覆盖与保存情况、物业巡查与警示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
一、先分清两条规范,材料用途才有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类情形下,材料重点在于证明脱落、坠落的物品属于建筑物本身、搁置物或悬挂物,以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归属和过错抗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通常需要先判断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的,材料指向该侵权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进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因此,现场勘验材料和使用人范围材料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帮助查明“物品从哪里来”,后者帮助查明“哪些使用人与该来源具有关联”。
二、现场勘验类材料:固定坠落物、落点和来源方向
现场容易变动,建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拍照、录像,再移动坠落物。材料可以按以下项目整理: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整理时注意 |
|---|---|---|
| 坠落物原物及细部照片 | 物品属性、破损痕迹、附着物、标识 | 保留原物,避免清洗或随意丢弃 |
| 落点及周边照片、视频 | 落点与建筑物外墙、窗户、阳台的水平距离和垂直位置 | 同时拍摄参照物,记录拍摄方向 |
| 建筑物外立面照片 | 窗户开启状态、阳台堆放物、楼顶、公共区域设施 | 分层、分朝向拍摄,标注楼层 |
| 时间记录 | 发现时间、报警时间、监控时间、救治时间 | 按同一时间基准记录,注明时间来源 |
| 监控线索 | 设备位置、覆盖范围、画面时间误差、保存周期 | 尽早向物业或设备管理方核对调取条件 |
| 目击者信息 | 姓名、联系方式、所见位置和内容 | 如实记录,不代拟陈述 |
| 公安机关调查材料 | 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现场记录等 | 以实际取得或收到的文书为准 |
现场勘验类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说明坠落物与涉事建筑物之间是否存在空间、时间上的关联。监控保存周期往往有限,建议优先核对监控设备位置、覆盖角度和画面时间,再整理照片和目击信息。自行拍摄的照片、视频属于线索材料,能否作为认定依据,仍需结合来源、拍摄时间、连续性和其他证据核对。
三、可能加害人范围材料:围绕“使用人”和“关联性”整理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当然等同于整栋楼的全部业主。范围需要结合坠落位置、楼层、朝向、时间、物品来源方向、房屋实际使用状态等因素核对。可以整理以下材料:
第一,建筑物使用人清单。包括业主、租户、实际居住人、空置房信息等。来源可以是物业登记、业主名册、租赁合同、门禁记录、水电燃气过户资料等。涉及个人信息调取时,需注意取得途径的合法性;个人无法自行调取的材料,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委托律师依法核实调取权限和程序。
第二,房屋使用状态材料。包括房屋是否空置、是否出租、是否装修、窗户朝向、阳台是否封闭、空调外机或搁置物位置等。这些材料用于帮助判断某一使用人与坠落物来源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第三,使用人自行说明材料。房屋使用人可以提供不在场记录、出差记录、门锁记录、监控画面、房屋结构照片等,用于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材料属于抗辩和说明材料,是否采纳仍需结合全案证据核对。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材料。包括物业服务合同、日常巡查记录、维修记录、警示标识照片、监控维护记录、外来人员登记、应急预案等。依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上述材料可以帮助核对物业是否留有巡查、警示、维修和监控管理记录。
四、损害与费用材料:与侵权行为对应
人身损害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整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应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护理证明、交通票据、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伤残鉴定意见(如已形成)、辅助器具票据等。财产损失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核对,保留维修报价、维修发票、物品购买凭证和损坏前后照片。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核对相关医疗记录和损害后果材料。
费用边界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鉴定、评估等费用标准需向具体机构核对,不宜混同。
五、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先固定现场和坠落物,再尽快核对监控,随后整理报警和调查材料,再梳理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最后归集损失票据和物业资料。这一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实际安排可以根据证据保存期限和取得难度调整。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分组,标注材料来源、取得时间、原件保管人和对应事实,避免把不同楼层、不同房屋、不同时间的材料混在一起。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重点包括:坠落物来源方向是否有监控或目击者支持;涉事楼层和朝向是否与落点吻合;房屋实际使用人与登记业主是否一致;物业是否留有巡查、警示和维修记录;损失票据是否与就诊、修复时间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咨询前按上述项目先做一份材料目录,便于逐项核对尚缺的事实和文件。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