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人、同一事件、同一时间段和同一解剖部位,再核原始载体与形成时间,最后看病历链条能否解释伤情与治疗。两份材料记载的受伤部位不同,不宜直接比较“哪份更可信”,而应先把事实对应关系理清。
一、先核“同一性”
建议先逐项比对:调解笔录中的当事人姓名、时间、地点、事件经过,与首诊记录中的患者身份信息、就诊时间、主诉、受伤经过是否一致。若两份材料涉及同一人但并非同一次冲突,或首诊时间与事发时间明显脱节,受伤部位不同可能只是材料对应了不同事件,需分别归入相应事实。
在同一事件前提下,再核对部位描述是否只是表述差异。例如“左肘”与“左前臂”、“头部外伤”与“头皮血肿”,可能指向相邻部位或不同描述层级;应结合左右侧、解剖部位、查体记录、诊断名称和影像资料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文字不同就认定矛盾。
二、再核原始载体与形成时间
建议调取调解笔录的原件或可核验复制件,查看制作主体、制作时间、记载事项、当事人是否核对签署;同时调取首诊病历全套材料,包括挂号记录、主诉、现病史、查体、诊断、医嘱及医疗票据。首诊记录通常形成于就诊当时,调解笔录形成于调解过程,两者功能不同:前者侧重医疗记载,后者侧重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或协商记录。核对时间先后和记载范围,有助于判断差异来自记录目的、记录时点,还是来自伤情本身。
三、把病历链条和费用凭证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原文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据此,在打架斗殴赔偿纠纷中,首诊记录与调解笔录部位不一致时,重点是把病历、诊断证明、复诊记录、医疗票据之间的对应关系补齐,说明伤情与治疗过程;对方若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需提出相应证据。必要时可就病历记载请医疗机构作出说明,是否进一步鉴定结合程序阶段和案情另行核实。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人身损害、一般侵权等方向,可就调解笔录、首诊病历、医疗票据等材料如何分组核对提供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程序阶段、材料情况及利益冲突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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