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饲养动物侵权案例分析:管理关系、经过相关争点与证据分析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在天津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核对事发经过的记录、动物的登记与实际管理情况、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照管凭证,以及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材料;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市地方性规定,上述规则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条文。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全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来源标注含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饲养动物侵权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