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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身损害赔偿需要请律师吗:哪些情况建议委托

在天津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本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协商、保险理赔、诉讼等阶段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律师;法律并未把聘请律师设定为起诉或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否需要委托,主要看伤情和赔偿项目是否复杂、是否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是否涉及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证据和计算是否有争议。

在天津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本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协商、保险理赔、诉讼等阶段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律师;法律并未把聘请律师设定为起诉或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否需要委托,主要看伤情和赔偿项目是否复杂、是否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是否涉及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证据和计算是否有争议。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和实际侵权人;可以留意的材料包括医疗票据、病历、诊断证明、误工和护理证明、伤残鉴定意见、事故认定材料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沟通。

一、委托律师属于可选择事项,法律未将其设为起诉前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作了界定,并明确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条文原文为: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从该条可以核对的是:起诉主体是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起诉对象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条文中没有将委托律师列为受理条件。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行协商、申请保险理赔、提起诉讼,也可以就其中部分事务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

程序阶段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可委托的事务也不同。协商阶段重点在事实和损失材料的整理;保险理赔阶段重点在保险合同、事故材料和损失凭证的对应;诉讼阶段则涉及起诉材料、证据组织和庭审代理。是否在每个阶段都委托律师,属于当事人根据争议程度和自身处理能力作出的选择,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必经步骤。

二、赔偿项目多、计算依赖证据时,建议考虑委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作了列举: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把赔偿项目分为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三种情形。一般伤害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项目越多,证据与计算口径的对应关系越复杂。

以残疾赔偿金为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该条同时涉及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起算时间、年龄递减和特殊调整。类似地,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伤情可能构成伤残、误工和护理期限存在争议、票据和收入证明较多时,可以优先咨询律师,评估哪些项目需要补充材料、哪些计算口径需要进一步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天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具体统计数值,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和相应统计年度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具体数值,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地区或往年数据。

三、责任主体多或者程序交叉时,建议先核对再决定是否委托

存在多个侵权人、用人单位责任、保险公司理赔与侵权赔偿并存等情形时,责任主体和请求范围往往不是单一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该条适用于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情形,并明确了追加共同被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后果以及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的处理。是否属于共同侵权、各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需要结合事故认定、雇佣关系、车辆权属、保险材料等事实核对。此类案件中,委托律师可以帮助整理被告名单和请求项目,但是否追加、如何追加仍应以法院程序和具体证据为准。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该条区分了向用人单位主张和向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主张两种情形。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会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涉及此类交叉时,建议先核对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材料、第三人侵权事实和已经获得的赔付项目,再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协助区分程序路径和请求范围。

四、可以自行处理的情形与委托前核对清单

损害较轻、责任主体清楚、医疗费和交通费等票据齐全、对方愿意协商或者保险公司可以正常理赔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自行处理时,仍建议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票据、误工证明和沟通记录,便于核对损失项目和协商方案。

委托前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整理材料,以下核对方向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核对项 材料能说明什么 建议用途
赔偿权利人 受害人本人;死亡案件中近亲属关系 核对谁可以主张权利,避免主体遗漏
赔偿义务人 实际侵权人、用人单位、保险公司等 核对责任主体和理赔、诉讼对象
医疗与费用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票据 核对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
误工与护理 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期限意见 核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基础
伤残与鉴定 伤残鉴定意见、护理依赖意见 核对残疾赔偿金、护理级别
协商与程序材料 赔偿方案、往来记录、起诉材料 核对争议焦点和当前程序阶段

整理这些材料时,建议比对同一笔费用的票据、病历记载和实际支付记录是否对应;同一主体关系在不同材料中的名称是否一致;协商方案中的项目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项目能否对应。材料之间出现差异时,先核对原件来源、形成时间和记载对象,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说明。

五、费用边界与来源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内容,需要与律所就委托范围、工作阶段和计费方式作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另外核对的费用项目。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统一律师收费标准或者具体报价,不宜用固定金额或者“包干价”作判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伤情紧急的,应先就医并报警处理,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本文引用的规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其中民法典条文来源为政府部门网站转载,司法解释条文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天津当地统计数值、鉴定机构选择、诉讼费具体金额和律师服务报价,需结合受诉法院、统计年度和委托范围另行核对。

如果正在准备天津人身损害赔偿的协商、理赔或诉讼材料,可以先按主体关系、费用票据、误工护理证明和伤残材料分组整理,再就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务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规范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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