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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为企业发展争夺著作权,刘源源律师代理被告成功使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简述 张某毕业后投身某类食品行业多年,一直有独立创业计划,后来结识金某,二人两人共出资100万成立“北京ESS公司”,经营该类食品,约定股权份额三七开,公司的无形资产归张某、金某个人所有。 公司成立后,金某、张某申请并取得“美术作品+文字+字母ESS”的注册商标权,一直由“北京ESS公司”使用、生产相应种类产品。公…

案件简述

张某毕业后投身某类食品行业多年,一直有独立创业计划,后来结识金某,二人两人共出资100万成立“北京ESS公司”,经营该类食品,约定股权份额三七开,公司的无形资产归张某、金某个人所有。

公司成立后,金某、张某申请并取得“美术作品+文字+字母ESS”的注册商标权,一直由“北京ESS公司”使用、生产相应种类产品。公司经营多年后,前述注册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商品市场占比及年营收颇为可观。

2014年金某去世,金某的长子金大继承其股权份额,加入该公司,与张某爆发矛盾,多方排挤张某,剥夺张某管理、控制权,不向张某分红。

张某无奈,另起炉灶,新设立公司、研发新产品,同样使用了前述注册商标,分走了“北京ESS公司”经营的“美术作品+文字+字母ESS”商品市场份额。

金大多方阻挠张某使用前述商标,多次指使其关联公司对前述注册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并拒绝配合签字办理商标续展,导致上述注册商标在专用权到期后失效。后来,金大知悉张某名下就“美术作品+文字+字母ESS”中的美术作品,还登记了一个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后,以其个人名义对张某发起本次诉讼,提起著作权纠纷,主张包括:

1. 张某名下的著作权权属应当归于“北京ESS公司”;

2. 张某承担诉讼费。

接受委托

数十年来,张某与金大、“北京ESS公司”及其他关联主体之间,就股东知情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引发了十数起诉讼案件,互有输赢。张某久病成医,对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了初步了解。恒略律所指派处理著作权侵权、知识产权方面经验丰富的刘源源律师、薛素华律师接待张某,对案件情况进行解答。

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恒略律师发现,因“北京ESS公司”及其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市场占比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该品牌事关企业销售量、盈利,是企业的命脉,各方使尽浑身解数,发起多个诉讼或者行政程序,各方也是愈挫愈勇,屡败屡诉。由于此前张某的数个案子已经败诉,且张某的注册商标权已经到期未续展而无效,张某在选择律师代理著作权纠纷上,十分慎重,本案如果败诉,对张某的企业将会是致命打击。故而,张某一再强调本案的重要性,且要求律师通盘考虑前述多个案子的情况,综合考虑如何答辩。

在恒略律师初次接触该案件,张某就提供了三十几份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其他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上诉状以及商标程序材料等。恒略律师去芜存菁,考虑如何否认本案涉及的著作权非职务作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释明后,张某决定委托刘源源律师、薛素华律师进行代理。

准备答辩

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多次约见张某,就案件涉及的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有关案件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当庭提交证据,理清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方十数年来对公司控制权、知识产权的争夺历程。张某因知晓过多案情,提供的事件和信息杂乱又繁多,律师如何抽丝剥茧,提取其他案件中对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从历史的故纸堆里,协助张某找到本案的决胜证据,找到本案的关卡,至关重要。

1.理清事实

张某按照恒略律师律师的要求,搜集2006年的电脑硬盘,提供证据材料后,律师发现:

2006年9月15日,张某创作出一副美术作品并以配文字“ESS”(化名),计划以该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不久,张某与金某达成协议,准备共同出资设立“北京ESS公司”。张某对共同创业充满期待和信心,决定在申请商标时,加上金某的名字,最终,前述“美术作品+文字+字母”商标于200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权利人是金某、张某。

金某、张某取得注册商标权后,出于共同经营公司的目的,默示许可“北京ESS公司”免费使用前述“美术作品+文字+字母”注册商标。

2009年,张某基于上述美术作品,经过改编,形成了一副新的美术作品,该作品完整包含了前述美术作品。张某为该美术作品办理作品登记证,并允许“北京ESS公司”用于产品包装罐。

同时,恒略律师还发现,此前张某的案子持续败诉,主要原因在于,主体混同、财产混同--即,金大认为公司使用了前述“美术作品+文字+字母”商标,商标权利就属于“北京ESS公司”,而非张某和金某个人所有;张某认为“北京ESS公司”的财产,无论是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属于其个人,同时张某认为其新设立的公司,就等于其本人。有关主体对上述情况的混同,导致对于法律关系、相对人没有查清,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2.答辩意见

基于事实,我所律师协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并与当事人沟通了答辩方案:本案中需要站在清晰的事实角度进行答辩,则金大起诉张某,要求张某享有的著作权归“北京ESS公司”,因金大对诉争事项不存在实体权利,没有实体争议,金大起诉张某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为从多个角度对本案进行充分答辩,最终拟定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分别答辩(核心答辩意见提炼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原告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北京ESS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对原告转让诉讼权利无效,原告无权代其提起诉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公司法上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由张某创作完成,著作权属于张某。

(一)涉案美术作品由张某创作完成,张某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1.张某是“美术作品+文字+字母”注册商标图样的设计人,对该商标中的图形,自创作完成之日享有著作权。

2.张某对“美术作品+文字+字母”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

3.张某的上述权利均独立于“北京ESS公司”,其有权行使改编权。

4.张某独立完成诉争美术作品的设计,其是该美术作品的作者,也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诉争美术作品不属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属于被告。

案件审理及结果

恒略律师代理张某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后,法官分别对金大及张某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以查明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确定恒略律师的答辩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庭后第二天,法官通知恒略律师,原告已经主动撤回起诉。

恒略说法

商标、著作权、专利权,是作者/发明人/权利人智慧的结晶,能够代表企业在某行业的某商品、服务的质量、品质和具有的技术高度,企业多年积累的声望、荣誉、名誉均能够在品牌上体现,因此,知识产权及品牌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和盈利至关重要。在企业之间的竞争、企业控制权的归属方面,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知识产权和公司法相结合,在恰当的时候,采取恰当的手段进行维权或者作为武器,均能够有效避免损失,或者使企业因管控得当起死回生。

在此,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商战激烈,发生争议时如何管控公司,挽回损失,企业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供稿:刘源源律师)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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