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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夫妻与男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离婚后如何分割?恒略律师助委托人获相应折价款

案件简述: 原告小娜与被告赵楠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11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8月31日小娜和赵楠贷款购买奥迪小轿车 以下简称“案涉车辆” 一辆,因二人未取得北京小客车油车指标,遂将该车辆登记在赵楠的父亲赵某名下,车牌号为京 AXXX69。(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自购…

案件简述:

原告小娜与被告赵楠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11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8月31日小娜和赵楠贷款购买奥迪小轿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一辆,因二人未取得北京小客车油车指标,遂将该车辆登记在赵楠的父亲赵某名下,车牌号为京 AXXX69。(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自购买起至二人离婚,案涉车辆一直由小娜和赵楠共同使用,购车款和使用车辆的相关费用均由其二人支付。在二人离婚后案涉车辆由赵楠占有使用。

如上所述,案涉车辆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未予以分割。

为明确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与被告赵楠并对其所有权份额进行分割,原告委托恒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的诉求。

Q1:被告辩称:

赵楠辩称案涉车辆的购车款中有6万多系我父亲用我母亲的卡支付,我母亲还向4S店支付了一部分现金。2020年9月办理的贷款,之后是我们共同还贷,离婚后原告就再没有偿还过,案涉车辆系我父亲的,首付和贷款也是我父亲还的。另外原告曾提出因觉得父亲赵某平时很辛苦,所以购买案涉车辆并贷款,相当于自愿出钱给我父亲买车,是对我父亲的赠与。

赵某辩称案涉车辆就是自己的,原告没有权利分割。案涉车辆的首付是自己付的,儿子和原告离婚后剩余的车辆贷款也是自己还的。现案涉车辆已于2023年2月份卖出,卖车款21万元,车辆指标还在自己名下。

Q2:恒略律师指出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购车首付款 39 000元,并且自2020年9月29日起,每月向赵楠汇款4409.95元用于偿还购车贷款,一共偿还了21笔贷款共计92608.95元。2022年6月29日之后就再没有偿还过贷款。

由于涉诉车辆的购车款和使用车辆的相关费用均由原告与赵楠支付,该车辆自购买起至二人离婚,一直由赵楠和原告共同使用,该车辆实为原告与赵楠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有权予以分割。为此,原告提交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其名下的银行信用卡账单、手机银行账单、车辆保险业务单、车辆钥匙照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予以证实。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并未明确告知或者与赵某约定所还贷款是赠与,涉诉车辆购买之后一直是原告和赵楠在实际使用,也完全符合“借名买车”的形式要件。

判决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本院综合考量酌定由赵某、赵楠于七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六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称涉诉车辆为其与被告赵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属于其与赵楠“借名买车”,但根据双方认可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涉诉车辆中部分款项为赵某名下原有车辆置换所得,部分款项为通过赵某之妻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且该车辆购买后最终登记在赵某名下,原告与赵某离婚后,再也没有偿还过贷款,以及原告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综合来看,涉诉车辆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赵楠及赵某主张该车辆系赵某所有,相关出资属于原告与赵楠对赵某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原告亦明确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也不予支持。综合来看,涉诉车辆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由于原告与赵楠现已离婚,赵某、赵楠认可该车辆已经被其出卖,故原告主张分割部分车辆折价款,有合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由赵某、赵楠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六万元为宜。

【恒略说法】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机动车。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因为没有购车指标不得不将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可能,法院必须保障他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该车辆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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