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W与F某系夫妻,在陕西某村有宅基地及房一处。2010年3月26日,市政府发布通知对某区一期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与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并确定征地人、拆迁人为“**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以下简称出让办公室),W和F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0年10月17日,出让办公室将上述征地拆迁工作全权委托市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管委会),随后管委会对W和F某的房屋进行了摸底排查、委托估价。但因补偿标准过低,W夫妇未能与管委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后管委会向W夫妇发出通知,告知了该管委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2021年11月17日,涉案房屋被区服务中心拆除。
一审裁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W某、F某决定委托恒略律所吴佳妮律师帮助维权。“在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径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故恒略律师以“强制拆除房屋”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以“ 区政府为拆迁责任主体,原告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适格。”作出裁定,驳回了我方起诉。
提起上诉:
为坚决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恒略律师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由贵院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
1、原审法院认定**区政府为拆迁责任主体,从而以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强拆当天由市政府指挥实施,拆除行为来源于市政府对市统征办对管委会的委托,管委会在调整设置为区发展服务中心后,成为市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因此应由**市政府承担强拆责任,作为本案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认定区政府为被告的依据是《**拆迁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但该文件的法律性质属于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将本应承担的责任交由区政府承担,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能被视为授权“
2、原审法院判决违背同案同判原则,有损审判公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行初*号判决书中,原告**与本案原告处在同一征收片区,为同一次征收,同一个征收主体,情况几乎完全相同,原审法院应依照公平原则同案同判,而非直接裁定驳回。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认为我方上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审裁定明显不当。最终作出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行初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般征拆类案件,涉及到法律规定复杂、争议多且“容易受到操纵,更容易被忽悠”。本案在恒略律师的坚持和据理力争下,帮助当事人打开了维权之路的大门,更朝着“胜利”迈进一步。因此,如大家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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