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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破补偿推责困局!吴佳妮律师助力确认区政府法定职责,成功撤销不当答复

案件简述: 2025年1月,北京市A区居民刘淑芬因不服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本案源于A新城东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宅基地腾退补偿纠纷。刘淑芬主张其持有合法审批文件,应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并享受被腾退人待遇,但区政府在《答复意见…

案件简述:

2025年1月,北京市A区居民刘淑芬因不服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本案源于A新城东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宅基地腾退补偿纠纷。刘淑芬主张其持有合法审批文件,应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并享受被腾退人待遇,但区政府在《答复意见书》中称“补偿已履行到位”“本机关无补偿职责”,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吴佳妮律师精准抓住案件关键,最终帮助刘淑芬成功撤销原决定,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主要争议: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区政府主张其并非腾退项目实施主体,无补偿安置职权;而申请人认为,区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依法应对补偿安置问题履行调查职责。

原《答复意见书》是否事实认定不清?区政府未对刘淑芬的房屋权属及补偿程序进行实质性核查,仅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脱职责,导致申请人法定权益被忽视。

吴佳妮律师协助刘淑芬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恒略律师确提出三项请求:一是撤销《答复意见书》中 “本机关无补偿职责”“该宗宅基地的房屋及补偿安置已履行到位” 的结论;二是责令 A 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将她认定为 “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并给予被腾退人待遇;三是责令 A 区人民政府对她的补偿安置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庭审交锋:

Q1:区政府辩称

案件进入复议程序后,A 区人民政府却辩称,本机关不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不是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刘淑芬的行政复议请求。

Q2:恒略律师指出

恒略律师有条不紊地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各种证据,包括刘淑芬的来信及附件、《答复意见书》及邮寄证明、相关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协议、宅基地审核认定表及宗地草图、弃房声明以及《征收土地公告》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支撑了刘淑芬的主张。并指出:

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A 区人民政府作为征地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具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A 区人民政府在《答复意见书》中简单地声称自己无补偿职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A 区人民政府虽然认为刘淑芬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并未对刘淑芬所涉宅基地被搬迁人认定的程序、依据、考量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复议决定:撤销答复书,责令重新履职

最终,北京市人民政府经过审理,采纳了吴佳妮律师的观点。复议机关认为,A 区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决定撤销 A 区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对刘淑芬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 A 区人民政府对刘淑芬提交的《行政履责申请书》重新进行处理。

恒略说法:

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易放弃。法律赋予了我们多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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