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所商瑞超律师代理的张志川诉A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违法一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A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张志川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为张志川后续主张赔偿等维权事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亦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有力保障。
案件简述:
原告张志川系河北省A市A镇曙光村村民,其家庭在该村拥有两块合法承包地,实际面积共计18亩(相关材料登记面积16.54亩),该土地是全家人生产生活的主要来源。
2018年6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A市2018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A市人民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9.8397公顷,张志川的承包地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同年6月15日,A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了征地补偿相关标准。
因张志川与征收相关主体就承包地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一直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2024年10月8日及12月8日,其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先后被强制清除:10月8日,10亩承包地上的小麦、羊圈、看护房及杨树、桃树、苹果树等树木被清除;12月8日,8亩盛果期的苹果树被清除。张志川得知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并报警,A市公安局A派出所警员出警并进行了执法记录。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志川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A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8日及12月8日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代理工作及法律意见:全面取证,精准抗辩
接受委托后,商瑞超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当事人张志川深入沟通,梳理案件脉络。为证明诉讼主张,律师协助张志川全面收集并整理了系列关键证据:
(一)细致开展代理工作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多次与张志川沟通,核实承包地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情况及征收过程中的各项细节,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精准搜集关键证据:指导并协助张志川整理提交了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通知书、《河北省农业税缴纳通知书》等证明承包地合法性的证据;调取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及A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确认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固定了两次强制清除当日的报警录音、通话截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以及承包地原貌视频、附着物被清除后照片、位置卫星图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强制清除行为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
深入研究法律依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制定诉讼策略,明确代理思路。
全力参与庭审质证与辩论: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指出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或证明目的存在瑕疵;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力反驳被告的答辩主张。
(二)核心代理意见
被告A市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告是案涉土地的法定征收主体,对征收土地的实施负有组织和监管职责。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具体实施清除行为的人员,但结合征收主体的法定职责及案件事实,可推定被告为强制清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被告的强制清除行为严重违法。在张志川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未同意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被告直接组织人员清除地上附着物,违反了法定征收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并无强制清除的法定职权,即便张志川存在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也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自行实施强制清除。
曙光村村委会支付补偿款的行为不能免除被告的违法责任。补偿款系村委会单方支付至张志川账户,并非张志川主动领取或同意补偿标准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张志川认可征收补偿方案并同意交出土地,更不能成为被告违法强制清除的合法理由。
被告答辩主张:否认实施清除行为,称原告权益未受实质影响
被告A市人民政府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土地征收完成后,已依法公开出让给河北B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C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了解,是土地受让人为实现开发建设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除,被告并未组织、参与或实施该清除行为。
原告已领取相应征地补偿款,清除行为未对其权利造成实质影响。本次征地共征收原告16.54亩土地,2024年10月9日,曙光村村委会已按照《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将1574541.08元征地补偿款支付至原告个人账户。被告已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原告的合法权益已获得充分保障。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关于A市2018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地告知书张贴照片、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评估报告及补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用以支持其答辩主张。
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一)判决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A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张志川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A市人民政府负担。
(二)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组织实施主体,依法对土地征收后的实施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其辩称清除行为系土地受让人实施、与己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补偿款支付的效力问题。在原告未与相关主体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曙光村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支付至原告个人账户的行为,不能视为原告认可补偿方案并同意交出土地,被告以此主张原告权益未受实质影响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强制清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征收土地程序中,法律并未赋予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清除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推定清除行为系被告实施,该行为虽无撤销内容,但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恒略说法:
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苗木等,作为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当地上附着物、苗木遭遇强制清除后,需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征收方侵害时,首要任务便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若日后被征收人需就征收方的违法侵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据收集会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务必养成主动收集证据的习惯。通常情况下,一旦遇到征收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例如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需重点收集三类材料:一是强制清除现场的照片,既包括清除前地上附着物的原貌照片,也包括清除过程中的现场照片;二是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三是与征收方沟通时的录音等能佐证事实的材料。
其次,立即报警
当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征收方强制清除后,被征收人应马上报警,尤其在不清楚具体是谁实施强制清除的情况下,报警更是维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通过报警,我们能第一时间确认强制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若报警后警察未出警,被征收人可针对这种行政不作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特别提醒: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后,切勿因认为“警察与征收方立场一致”就放弃报警,这种想法会对被征收人的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当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后,被征收人在收集证据、报警的同时,还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请律师协助分析案件情况,排查此次征收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征收方是否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包括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等)。若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建议被征收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处恒略律师需特别提醒:当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切勿一味等待,依法维权存在时间限制——一般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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