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原告 A 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A 公司”)主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2024 年 10 月起,被告黎某某因国道 XXX 线改建工程施工需要,向 A 公司租赁旋挖钻机、方钻头、圆钻头;双方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正式签订《旋挖机械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钻机月租金 10 万元、方钻头月租金 8 万元、圆钻头月租金 2500 元,每月 25 日支付当期租金;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金;租期不满两个月,退场运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函费全部由违约承租方承担。
2025 年 4 月 7 日,A 公司与黎某某、周某某共同签署结算单,三方确认包含前期租赁欠款在内,全部应付租赁款合计 418215 元,周某某在结算单注明自愿代黎某某向 A 公司支付全部款项。结算后,黎某某、相关劳务主体仅累计支付 247372 元,剩余款项长期拖欠。
A 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委托王芳丽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黎某某、向某、周某某、H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撤回对H公司起诉),诉讼请求包括:
支付剩余租金 165843 元;
分段计算逾期违约金合计 11763 元;
支付钻机退场费 11500 元;
承担律师费 30000 元、差旅费 5000 元;
承担保全费、保全保函费;
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涉及多名被——黎某某、向某、周某某,H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黎某某与向某原系合伙关系,后散伙,周某某与H公司又从业主方分包了工程。层层转包之下,究竟谁应当对这笔租金承担最终责任、具体金额的确定等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二、被告答辩意见梳理
本案被告向某、周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仅黎某某委托律师出庭答辩,抗辩要点集中五点:
各方工程分包、合伙关系混乱,欠款主体认定不清;
结算总欠款 418215 元属实,但各方口头约定余款全部由周某某单独支付,黎某某无需担责;
己方及 H 公司累计已付款 298600 元,抵扣后仅欠付 119615 元,主张将支付给原告员工凌某某的工资、转账全部抵扣租金;
A 公司员工凌某某驾驶钻机封堵施工道路,造成 13500 元停工损失,应在租金中直接抵销;
合同约定工地完工 10 个工作日付款、年底结清尾款,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应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王芳丽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交易脉络,系统性收集、固定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
(一)证据体系搭建,逐一击破被告抵扣抗辩
完整调取租赁合同、2025 年 1 月租赁费结算清单、三方总结算单、全套银行 / 微信转账流水、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黎某某完整微信聊天记录、物流运输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票据、差旅费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区分款项性质,厘清被告主张的多笔转账与案涉结算欠款无关:
2025 年 1 月 27 日黎某某转账 40000 元,系结算前单独租赁费用,剩余未付 6662 元已计入 4 月 7 日总结算单,该笔款项不能重复抵扣;
2025 年 4 月 10 日转账 6000 元,系结算后被告额外使用设备产生的单独费用,不属于本案结算欠款范畴;
H 公司向凌某某发放的工资 17600 元,原告已撤回对 H 公司起诉,该部分款项不应在本案租金中抵扣;
仅黎某某支付凌某某的 5000 元可抵扣欠款,最终法院认定有效已付款总额 247372 元,剩余租金 165843 元计算无误。
针对被告主张的 13500 元堵路损失:被告仅提交项目部单方证明、现场照片,无损失核算凭证、责任认定文书,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无权直接抵销租金
。
(二)法律关系论证,锁定黎某某、周某某共同还款责任
租赁合同由黎某某作为承租方签署,设备实际由黎某某使用、部分租金由其直接支付,黎某某是法定主债务人;
周某某在三方结算单签字承诺代付全款,该行为不属于债务转移。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明确同意免除原债务人责任,本案 A 公司从未放弃向黎某某主张债权,依据《民法典》第 552 条,周某某签字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与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向某:黎某某自认与向某早已散伙,案涉后期租赁、结算均由黎某某、周某某单独完成,A 公司后续仅与二被告履行合同、接收还款,故向某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三)驳斥 “付款条件未成就” 抗辩
合同虽约定年底结清全部租赁费,但同时约定每月 25 日按月付租金,双方 4 月 7 日已完成全部租赁费用结算,结算单未设置附加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被告以工程未竣工拒付租金无法律依据。
(四)违约金、维权费用主张有合同与法律双重依据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同时前期 12 万元租金结算单约定逾期按 5% 计收违约金,原告分段计算违约金 11763 元,标准合理、计算清晰,未超出法定保护范围;
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函费,A 公司已提交全部正规票据,均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核心诉请获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于 2026 年 6 月 作出民事判决书,全面采纳王芳丽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黎某某、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 A 公司租金 165843 元;
黎某某、周某某十日内支付违约金 11763 元;
黎某某、周某某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30000 元、差旅费 1469.19 元;
黎某某、周某某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 1659 元、诉责险保费 684 元;
驳回 A 公司主张钻机退场费 11500 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716 元,由 A 公司负担 280 元,黎某某、周某某共同负担 4436 元。
法院认为:
1.涉案《旋挖机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 公司依约交付租赁设备,黎某某负有全额支付租金义务;
2.三方结算单确认总欠款 418215 元,结合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剔除与本案无关的转账后,认定有效已付款 247372 元,尚欠租金 165843 元;
3.周某某签字代付属于债务加入,原债务人黎某某不脱离债务,二人连带清偿全部欠款;
4.被告主张员工堵路损失抵扣租金,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可另行起诉;
5.双方已完成全部租金结算,履行期限约定不明,A公司有权随时主张还款,付款条件已成就;
6.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诉请金额合理,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7.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退场费另行达成合意,驳回退场费诉求;
8.向某早已退出合伙,后期租赁、结算均未参与,无需承担责任;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租金165843元、违约金11763元、律师费30000元等共计21万余元的核心诉求,A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从接手案件时的责任主体不明、欠款数额不清,到最终胜诉判决的落地,王芳丽律师用专业与坚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律人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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