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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眉山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咨询:现场检查笔录与排污许可证登记地址不一致时,关停事实材料如何对应?

地址不一致本身属于需要解释的材料差异,不直接决定关停事实能否成立。现场检查笔录与排污许可证登记地址指向同一主体、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同一时间段的,通常可以用其他材料把两者对应起来;两份材料指向不同主体或不同场所的,则需要先查清执法机关认定的关停对象究竟是哪一个。

地址不一致本身属于需要解释的材料差异,不直接决定关停事实能否成立。现场检查笔录与排污许可证登记地址指向同一主体、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同一时间段的,通常可以用其他材料把两者对应起来;两份材料指向不同主体或不同场所的,则需要先查清执法机关认定的关停对象究竟是哪一个。核实重点是把“谁、在哪里、什么时间、被采取什么措施”四项事实分别落到具体文书上,再判断差异是否影响关停事实的认定。

一、先按主体、场所、时间三组事实分别核对

主体对应。 核对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持证单位是否一致;名称发生过变更的,以变更登记材料衔接。同一厂区内存在租赁、承包、分车间生产的,需要查清被检查、被关停的是持证单位还是实际使用人。

场所对应。 排污许可证登记地址可能是注册地址、门牌旧编号或者厂区主门地址,现场检查笔录可能写的是实际生产车间所在位置。可以调取以下材料比对: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营业执照住所;厂房租赁合同及场地平面图;现场照片、录像中的门牌、厂区标识、周边参照物;执法勘验图或者方位记录;关停文书送达回证上的收件地址。几份材料能指向同一宗地、同一厂区,地址表述差异属于记录口径问题;指向不同地点的,则要查明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关停对象的场所依据。

时间对应。 现场检查日期、关停决定作出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需要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核对。许可证在检查时是否仍在有效期内、登记事项是否已申请变更,都会影响该证对现场地址的证明作用。

二、程序阶段决定材料用途

如果尚在调查、告知或者听证阶段,可以在陈述申辩、听证中直接提出地址异议,要求执法机关补充现场方位记录、说明关停对象的具体场所,这些意见会进入执法卷宗。

如果已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项,对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经复议后起诉的,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在诉讼阶段,两份材料可以这样使用:一是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对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例如排污许可登记档案、执法卷宗中的现场照片和勘验记录;二是依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地址差异能否被解释、解释是否合理,正是在质证和审查环节展开的。该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开文本见 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

三、咨询前的材料整理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按“主体—场所—时间”三栏做一份对照表,把每份材料的名称、形成时间、记载地址、原件保管方逐项列明,并标注哪些材料需要申请调取、哪些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查阅。这份整理有助于判断地址差异属于表述口径问题还是关停对象认定问题,也便于确定后续是否需要补充调取材料。

费用方面需要分开看待: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为准,具体项目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交纳,该办法第一条明确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交纳标准需按案件类型另行核对;鉴定、评估、测绘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核算。眉山当地是否存在特别的操作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受理机关或者通过查阅当地公开文件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复议、诉讼阶段的材料组织和调取申请进行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具体承接方式和收费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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