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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原来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势变化后应如何重新评估?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建议在整理或核对相关材料时,核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定期评估审查的记录以及情势变化的时间节点,以确认是否已按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建议在整理或核对相关材料时,核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定期评估审查的记录以及情势变化的时间节点,以确认是否已按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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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