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中写明的文件形成时间,与行政机关答复所称“经检索不存在”的检索说明发生冲突时,建议先核对申请表,再核对检索说明:先用申请表确定“应当检索什么”,再用检索说明检验“是否经检索而没有”。这两份记录并非同一类材料,不能只用一份否定另一份;需要以同一申请对象为基准逐项对应。
申请表是比对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该条同时要求申请包含申请人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形成时间通常属于“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一部分,其作用取决于申请中还有哪些识别要素。
同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据此,“不存在”答复的事实基础是“经检索没有”,判断时需要把检索说明与申请描述放在同一对象上比对。
先核对申请表,是因为它划定了检索对象和检索范围:文件名称是否准确、有无文号、发文机关和事由是否写明、形成时间是与名称、文号并列的识别要素,还是仅作为辅助线索。形成时间在申请中的地位不同,检索说明需要覆盖的范围也不同。
两份记录分别核对什么
| 核对对象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核对用途 |
|---|---|---|
| 申请表 | 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事由、形成时间,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 | 确定申请指向的具体文件,判断形成时间是否为识别该文件的关键要素 |
| 检索说明 | 检索所依据的名称、文号或特征描述,检索的载体和范围,检索的时间区间,检索结论及作出说明的机构、日期 | 判断检索是否针对申请所指向的同一文件展开,是否覆盖申请表载明的形成时间 |
上述核对项目属于材料整理建议,条例未逐项规定检索说明必须记载哪些内容;核对目的是让两份记录在同一对象、同一时间区间和同一识别要素上对应,而不是另行设定行政机关的文书义务。
冲突的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申请表主要以名称、文号等特征描述指向文件,形成时间只是辅助线索。此时应重点看检索说明是否按名称、文号进行了检索;形成时间上的偏差本身不足以说明检索未进行,需要结合检索载体和范围判断。
另一种情形是,申请表以形成时间、发文机关、事由等组合描述指向文件,形成时间构成识别要素。此时应重点看检索说明的时间区间是否覆盖该形成时间、检索范围是否包含该时间段内相应载体的记录。若检索说明的时间区间与申请描述明显不对应,“经检索没有”这一事实基础就需要进一步说明。
经核对,如果检索说明能够与申请描述对应,冲突可能源于对文件形成时间的理解差异;如果检索说明无法对应申请所指向的文件,则可依据答复文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就“不存在”答复所依据的检索过程提出异议,并结合申请时的原始记录、提交回执和答复文书一并留存。
就秦皇岛地区的此类咨询,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按“申请表—提交与签收记录—答复文书—检索说明”的顺序归集,并标注各份材料对同一文件的名称、文号、形成时间的记载,便于后续核对与说明。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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