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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强拆维权律师咨询: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催告书指向不同建筑编号,咨询时应先核对哪份文书?

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催告书上的建筑编号不一致,咨询时建议先核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的功能是催告当事人履行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被拆除建筑的位置、编号、面积和当事人等义务内容,由在先的决定书确定;催告书反映的是该决定进入催告阶段后的程序情况。先把决定书上的建筑信息固定下来,再与催告书逐项比对,才能判断两份文书是否指向同一…

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催告书上的建筑编号不一致,咨询时建议先核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的功能是催告当事人履行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被拆除建筑的位置、编号、面积和当事人等义务内容,由在先的决定书确定;催告书反映的是该决定进入催告阶段后的程序情况。先把决定书上的建筑信息固定下来,再与催告书逐项比对,才能判断两份文书是否指向同一处建筑。

一、先核对决定书,确定义务指向哪一处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将催告置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催告的内容是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义务来自在先的行政决定。

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材料。决定书与催告情况是并列提交的材料,决定书用来确定执行标的,催告情况用来反映催告程序。两份文书编号不一致时,先核对决定书,可以直接确认行政机关要求拆除的对象究竟是哪一处建筑。

核对决定书时,可以重点看:建筑编号或坐落位置、面积、结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作出机关、作出日期,以及文书是否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些要素决定后续催告和执行的标的范围。

二、再核对催告书与决定书的对应关系及送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据此,催告书应当与在先的行政决定相对应。拿到催告书后,可以核对三项内容:催告书引用的决定书文号、日期是否与手上的决定书一致;催告书所载建筑编号、坐落能否与决定书识别为同一处建筑;催告书的送达方式和签收日期。第五十四条中“催告书送达十日后”的起算,取决于送达日期,送达回证、签收记录因此需要一并留存。

编号不一致可能对应不同情形:文书笔误、分批次对不同建筑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书与催告书分别针对不同标的。不同情形需要不同的核对材料,建议向作出机关书面询问编号差异的原因,并保留询问记录。

三、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材料 能核对什么
限期拆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建筑编号、坐落、面积、当事人、作出机关和日期、救济途径和期限
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催告指向的建筑编号、催告日期、送达方式、签收日期
两份文书的对照表 编号、坐落、面积、日期逐项是否一致,差异出现在哪一项
房屋权属或使用凭证 文书所载建筑与本人房屋的对应关系
其他相关文书 编号的来源、是否存在分批次处理的情形

整理对照表时,建议把两份文书各自的内容并列写出,不替行政机关推断哪一份“正确”。涉及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需结合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期限的具体规定,应以文书载明内容和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概括来说,咨询时先核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义务标的;再用催告书比对文号、编号和送达日期,判断催告是否针对同一处建筑。编号差异的原因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需要结合两份文书原件、送达凭证和行政机关的书面说明进一步核实。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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