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两份材料指向的是不是同一受伤事实,再核对复议申请书所写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与工伤认定程序中形成的原始材料能否对应。表述不同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复议申请,关键在于复议机关能否据此判断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差异导致事实指向不清、无法判断,通常会进入补正程序。
一、先核对两份材料说的是不是同一件事
建议按同一维度逐项比对,判断差异属于“详略不同”还是“事实指向不同”:
- 主体:受伤职工、用人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出现多个用工主体或派遣、分包关系;
- 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就诊时间、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一致;
- 地点与经过:事故发生在何处、因何致伤、当时从事什么工作;
- 伤情与诊断:受伤部位、诊断名称、医疗机构记录是否一致;
- 文书对应:复议申请书所引的工伤认定文书编号、作出机关、送达时间是否与原件一致。
比对时可以同时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和来源: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形成于行政程序,复议申请书形成于复议阶段,两者出现表述差异本身是常见情形。整理时建议保留原件或原始记录的出处,注明哪份表述与病历、考勤、事故记录等原始材料一致,这样有助于向复议机关说明差异原因,也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说明。该项整理属于咨询准备方法,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二、再核对复议申请书是否达到可判断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受理条件中,包括“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据此,复议申请书对受伤事实的表述,需要让复议机关能够识别复议请求指向哪一份工伤认定结论、基于什么事实和理由提出。两份材料表述不一致时,核对的重点是这种不一致是否影响对上述条件的判断;如果影响,复议机关可以按第三十一条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则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要求书面申请载明“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书中的事实叙述,宜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原始材料保持可对应、可解释的关系,对差异部分说明形成原因,避免出现时间、地点、伤情等关键要素互相冲突而无法辨识。
三、核对时留意材料的提交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因此整理材料时,建议标明每份材料是否已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由谁保管原件、复议阶段提交的是原件还是说明性材料。这一标注有助于判断补充材料在复议程序中的用途,也便于在收到补正通知后有针对性地回应。
整体上,先解决“是不是同一事实”,再解决“复议申请书能否被读懂、能否对应到具体复议请求”,最后标注材料来源与提交时点。三步骤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如何补正、如何表述,仍需结合复议机关的通知内容和案件材料进一步核对。
主要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上述条文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文本。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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