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材料核验角度,建议先核对选房确认单的原件及其同批次选房记录,再核对补偿协议正文和附图。楼层记载不一致时,先查明确认单上的房号、楼层是否与同一批次房源信息、签约主体及归档材料相互对应,不宜仅凭协议附图直接认定哪一份材料有效。
适用前提与依据
本文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场景;日喀则项目如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选房材料规则需另行核对。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据此,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属于补偿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楼层是否作为协议或附图的必备记载,要结合协议文本和项目材料判断。
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核对时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查阅与该项目、该房号相关的归档材料;档案中具体包含哪些选房材料,需以实际归档情况为准。上述条文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建议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 顺序 | 核对材料 | 重点核对 | 作用 |
|---|---|---|---|
| 1 | 选房确认单原件 | 编号、日期、房号、楼层、面积、签名或盖章 | 确认选房结果记载是否完整、是否为原件 |
| 2 | 同批次选房记录,如选房登记、房源公示、选房结果记录 | 同一房源编号、同一批次、同一签约人 | 校验确认单上的楼层记载是否有来源 |
| 3 | 补偿协议正文及附图 | 协议约定的地点、面积、房号;附图标注的楼层和位置 | 判断协议附件与确认单的差异所在 |
比对时以同一房源编号为主轴,把确认单、房源信息、协议正文、附图放在同一张表中,记录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签署主体和原件或复印件来源。形成时间不同、签署主体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哪份材料无效,需要进一步核对。
发现不一致后
两份材料不一致,并不当然意味着确认单或附图无效。可以先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核对档案和房源信息,请求说明确认单与附图的形成依据;对补偿协议履行有争议的,可依据上述第二十五条依法主张。是否发函、如何主张及具体期限,需结合协议约定和程序材料另行核实。咨询时建议按同一房源编号整理材料清单,便于判断差异发生在选房记录、协议正文还是附图标注环节。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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