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申请行政复议,关键先看三件事:复议对象是否列对、请求是否属于复议受理与决定范围、申请期限和证据是否经得起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过程性行为、信访办理行为以及刑事案件办理行为等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体到北京,复议机关还会因作出行为机关的层级和类型而不同。若涉及复议对象判断、请求书写或材料整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在北京区域内准备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适用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公开法规文本。需要先区分行政行为与内部过程行为、信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因为后几类往往不进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北京案件还可能涉及市级、区级机关以及垂直领导机构,具体受理机关、材料份数和线上渠道应以北京市或相关复议机关公布的指南为准。
先确定复议对象: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必须列明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如果行为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经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应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设立机关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对该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常见风险是只写具体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导致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或者把行政机关内部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单独作为复议对象。
哪些请求容易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受理条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 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果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坚持;或者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或者所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确认,复议机关可能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再处理。
申请期限与最长保护期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常见风险是把收到口头通知、看到公示或听说行为的时间混同于法律上的知道时间,或者忽略未告知权利时的特殊起算规则。整理材料时,应保留送达回证、签收记录、短信或平台通知截图等能证明时间点的材料。
请求书写与举证风险
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围绕行政行为展开,写明希望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何种法定职责。请求越具体,越便于复议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被申请人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北京管辖选择与程序材料
在北京申请行政复议,先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类型确定管辖。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经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该机关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对该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时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变更或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人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提交前建议先做四项核对:被申请人名称是否与作出行为的机关一致,知道行为内容的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事项是否对应具体行政行为,证据能否支持己方主张。涉及北京地区行政复议的对象判断、请求调整或证据补强,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和关键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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