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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共同制作信息征询其他机关意见,对方逾期不答复有什么后果?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建议核对征求意见书的发出日期、被征求意见机关的收到日期以及答复期限的起算记录,并留存相关书面材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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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