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刘立强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的一起当事人因涉嫌贪污罪案,经过律师专业严谨、细致务实地有效辩护,本案从建议量刑十年六个月到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恒略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依法依规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维护法律权威。
案件简介: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W某在担任XX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某自治区对“XX工程”管理的规定,采取以XX供销社名义虚假出资入股的方式,决定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申报XX工程项目资金补贴。
期间,被告人W某违反规定进行审核申报,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获取“XX工程”项目资金人民币220万元、150 万元、50万元、60万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 480 万元。
被告人W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A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Z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Q某、C公司实际控制人W1某、D公司法定代表人Z1某给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 23.5 万元。
2021年11月18日,W某因本案被XX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 年 4月29日被XX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由XX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W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Z某、Q某骗取公共财务,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W某、Z某、Q某为共同犯罪,W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辩护意见:
作为W某的辩护人,恒略律所刘立强律师围绕如下几点详细展开,提出辩护意见:
1.W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项目资金的最终用途合法合规。
2.本案证实W某实施贪污行为的证据不足,申报材料等书证不能证实W某涉罪,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且无佐证。
3.本案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影响本案的正确定性。起诉书仅指控A公司2010年2011年度的事实,对于2008年、2009年度的行为事实视而不见,影响对本案的正确定性……
4.W某不构成贪污罪,如果涉案企业人员涉嫌诈骗罪,则W某涉嫌受贿罪,公司人员涉嫌行贿罪。
5.本案应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当时的政策舆论导向和发展观、政绩观去客观评价和还原当时的行为和事实。
6.如果认为W某构成贪污罪,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立功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7.W某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且已过追诉时效,应不再追诉。
判决结果:
被告人W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W某在担任XX供销社主任期间,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关于“XX工程”申报的相关规定,决定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纳入申报范围,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Z某、Q某为给其企业引进资金,伙同被告人W某共同参与制假虚报行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W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W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对被告人W某及其辩护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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