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郄超丽律师代理天津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复议成功

案件简述: 刘大山系天津市A区XX路1XX号内XX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被划入A区XX路XX8号地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成为刘大山的核心诉求。2025年5月,在郄超丽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刘大山向天津市 A 区人民政府邮寄提交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明确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对案涉房屋的…

案件简述:

刘大山系天津市A区XX路1XX号内XX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被划入A区XX路XX8号地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成为刘大山的核心诉求。2025年5月,在郄超丽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刘大山向天津市 A 区人民政府邮寄提交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明确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对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对房屋进行合法认定并推进后续补偿工作,A 区政府于2025年6月3日签收。(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A区政府经审查,于2025年7月31日向刘大山作出《关于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 的回复》,该回复中明确案涉房屋确属征收范围,且区政府已启动房屋认定工作,同时要求刘大山在收到回复后一个月内配合提供房屋认定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在刘大山提供材料后三个月内作出房屋认定结果。为积极推进事项,刘大山在郄律师的协助下整理齐全全部房屋认定材料,于2025年8月5日按要求提交,完全履行了配合义务。

然而,直至2025年11月,距离刘大山提交材料已满三个月,A 区政府始终未按自身承诺作出案涉房屋的认定结果,也未就事项进展作出任何说明,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陷入停滞。郄律师认为,A区政府的行为已违反法定程序,且未履行自身作出的行政承诺,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刘大山的合法权益,遂决定代理刘大山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律师助力:

郄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准制定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限期履职" 的复议维权策略,并于2025 年11月 24 日代理刘大山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两项核心复议请求:

一是确认天津市 A 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房屋作出认定结果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责令天津市 A区人民政府限期对案涉房屋作出认定结果。

在复议程序中,郄律师向复议机关出具了详实、严谨的专业代理意见,直击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合法决定提供了关键依据:

1.A 区政府具有法定履职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A区政府作为室涉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依法负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作出房屋认定的法定职责,其履职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2.刘大山已全面履行配合义务:刘大山按A区政府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全部房屋认定相关材料,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不配合情形,区政府作出的“三个月内作出认定结果”的行政承诺具备履行前提;

3.A区政府的不作为已构成违法:截止复议申请提起之日,A区政府未在自身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房屋认定结果既违反了自身作出的合法承诺,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已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已履行组织职责,请求维持原回复

本机关作出的《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  书>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已履  行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认定的职责,请求依法维持案涉回复。

复议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 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是案涉行政区域内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依法负有对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 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A区政府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后,在作出三个月内对案涉房屋作出结果认定的行政允 诺后,到期并未履行该允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进行处理,并对申请人所主张的房屋作出认定结果。此次行政复议的成功,为当事人在复杂的征收补偿纠纷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