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需慎重把握。
案件简述:
H某与F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不足,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并于2015年开始分居。H某曾于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2023年,H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一审: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分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H某的离婚请求。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H某婚前购买的房产上。该房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因此涉及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
一审中H某与F某申请,法院委托A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案涉房屋在2013年10月1日及2023年8贠10日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案涉房屋于价值点2023年8月10日的评估结果为1065.46万元,于价值时点2013年10月1日的评估结果为443.89万元。双方对评估报告均表示认可。H某主张计算补偿款时房屋购买价应以评估的2013年的价值为准,因为2013年双方才结婚,不应以房屋购买时的价值为准。F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房屋购买价应以购买时的价款为准。
现涉案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2023年2月至8月每月还贷金额为1 798.01元,双方均认可以2023年8月为计算补偿款的时间节点,现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1%。
对于双方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的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H某婚前个人购买,婚后二人共同还贷。H某主张房屋购买价应当按照评估的2013年的房屋价值计算,F某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法院认为,房屋购买价应当以实际支付,即以H某与北京罗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即728189元。现双方对于计算补偿款的时间节点、公积金贷款利率均达成一致。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H某婚前个人购买,但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故该房屋应归H某所有为宜,由H某向F某支付补偿款,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准许H某与F某离婚;二、登记在H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601号房屋归H某所有,H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F某房屋补偿款一百四十二万六千五百七十八元二角八分;三、H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三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内、太平洋理财内款项均归H某所有;F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款项均归F某所有,F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H某支付折价款十九万八千零七十九元二角一分;四、驳回H某、F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
H某不服一审判决,故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登记在H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601号房屋(以下简称为涉案房屋)归H某所有,重新计算房屋补偿款;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依法改判F某向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构成转移财产,F某支付H某 15 万元补偿款;
三、一审房屋评估费及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F某承担;
四、要求分割F某名下工商银行尾号 **** 账户内的余额。
恒略律师认为:第一,一审法院在计算房屋补偿款时未考虑H某房屋的婚前增值部分,使得其利益严重受损。应依据结婚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第二,F某支付的20万元律师费中15万元应属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F某应当部分或者少分,F某与其委托律所于2023年7月4日签订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以加大工作量为由,补充支付了15万元律师费,与逻辑严重不符,与法律服务行业常规操作不符;一审中F某未提供工商银行卡内账户情况,其中的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二审焦点:1.涉案房屋的分割;2.F某支付律师费性质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经本院核算,应由H某向F某支付的补偿款为117万元,一审计算错误,本院予以更正。
经过二审法院的公正审理和细致核算,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部分错误内容,并作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判决。H某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专业律师的代理和细致的证据准备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本案的胜诉,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也了解到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不公判决时,勇于上诉、据理力争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婚姻生活中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恒略说法: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偿还贷款。离婚时,若夫妻双方未就房产归属及补偿达成协议,房屋如何分割?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归属: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房屋归谁所有,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践中,补偿额不是绝对的,如果补偿额明显低于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和的一半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最终确定补偿额。
补偿款的计算关键数值:
①首付款金额(可在购房合同中查询);
②贷款金额(可在购房合同中或者贷款合同中查询);
③贷款利息总额(可在贷款合同中查询);
④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一方银行还款记录中查询,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到银行调取);
⑤离婚时房产价格(由双方协商确认,无法达成一致或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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