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合同履行起争议
2021年11月18日,王利与A公司签订《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王利提供短视频业务设备及技术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10,500元。王利依约支付50,000元作为设备押金。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承诺退还王利部分款项。但此后A公司未按约退款,王利遂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服务费34,433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A公司则提出反诉,主张王利未支付合同尾款60,500元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违约金33,1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退款申请表明确约定退款事宜,A公司盖章确认的退款申请表足以证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退款达成一致。同时,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A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王利服务费34,433元、律师费3,000元及利息,并驳回A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审理: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声称50,000元系合同实际付款金额而非押金,且退款申请表未经公司相关部门签字,不足以证明退款约定。A公司还主张王利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反诉请求。
面对A公司的上诉,恒略律师迅速反应,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周密的答辩策略。恒略律师指出:
设备权属争议:以合同条款击破 “设备购买” 主张A 公司称涉案手机系王利自行购买,不属于公司提供的设备。薛律师当庭出示《技术服务合同》明细,其中明确记载 “苹果手机 6s 等设备为 A 公司提供的项目,备注‘一次性费用’”,而非王利购买。退款申请表中对 “手机损坏扣费” 的约定,亦间接证明设备所有权归 A 公司,A 公司的主张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矛盾。
尾款违约抗辩:以解约事实否定未付款责任针对A公司主张的 “王利未支付尾款 60500 元构成违约”,薛律师强调:双方已通过微信沟通明确协商解除合同,且A公司盖章的退款申请表已载明退款金额及计算依据,足以证明双方就退款达成一致,A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证据效力之争:以法律规定强化盖章文件效力针对A公司对退款申请表 “仅盖章无签字、未经领导同意” 的质疑;恒略律师指出:结合我方提交证据,可以认定王利与A公司协商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而且该申请表系A公司盖章后邮寄给王利,应视为A公司认可退费金额。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足以证明双方解约及退款的合法性,A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从一审到二审,她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精准把握案件焦点,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求。本案也提醒大家,在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以避免纠纷。若遇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