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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调解协议签订前注意哪些条款?

在天津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咨询,签订调解协议前应重点核对六类条款:协议主体与签字权限、对诊疗事实和责任基础的表述、赔偿项目与计算依据、病历资料和鉴定安排、履行方式与终局范围、格式条款与保密条款。医疗损害责任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赔偿基础,协议不能只写一个总额而略过责任和计算过程。

在天津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咨询,签订调解协议前应重点核对六类条款:协议主体与签字权限、对诊疗事实和责任基础的表述、赔偿项目与计算依据、病历资料和鉴定安排、履行方式与终局范围、格式条款与保密条款。医疗损害责任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赔偿基础,协议不能只写一个总额而略过责任和计算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签字前要把“谁承担责任、基于什么事实、赔哪些项目、怎样履行、了结到什么范围”逐项落到文字。如需结合手头协议做条款比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主体条款:核对医疗机构、患者和代理人

调解协议首部要核对签字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甲方宜核对是否为医疗机构本身,名称应与病历、收费票据、执业信息中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科室、医务人员个人在协议上签字,能否代表医疗机构,需要结合授权文件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签字位置判断。

患者一方由本人签字的,核对姓名、身份信息与病历一致。由近亲属代签的,建议核对亲属关系证明和授权文件,明确授权范围是否包括“签订调解协议、确认赔偿金额、放弃或变更请求”。涉及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代理人身份和权限更应逐项核对。协议中如果出现“家属代表全体权利人”的表述,建议附上其他权利人的授权或确认材料,避免后续对协议约束范围产生争议。具体代理权限和签字效力,需结合授权文件内容和协议全文判断。

二、责任表述条款: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常把责任写成“双方协商解决”“医疗机构给予补偿”或“患者自愿接受”。这些表述本身不当然说明责任成立或不成立,但会影响后续对协议内容的理解。签字前应核对协议是否写清争议涉及的诊疗行为、损害后果、责任基础和赔偿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条件。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议中的责任表述应与病历记载、鉴定意见或双方确认的事实相对应。

如果争议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还应核对知情同意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议中如果写有“患者已充分了解医疗风险”等内容,建议对照同意书签署时间、签字人和具体告知事项,确认该表述是否有相应材料支撑。

还需注意推定过错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协议中如果出现“双方均无过错”“患者放弃追究责任”等概括表述,建议先核对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再判断该表述是否符合患者一方掌握的事实。推定过错是法律规定的有条件后果,具体是否适用需结合证据和诊疗过程判断。

三、赔偿条款:项目、计算依据和支付节点

赔偿条款是调解协议的核心。签字前建议把赔偿总额拆成项目,逐项写明金额、计算式和对应证据。在医疗服务关系落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情形下,该法第四十九条列举的赔偿项目可作为清单参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纠纷是否适用该法,需结合医疗服务性质判断,不宜直接套用。

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协议中如果列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写明该项对应的损害后果和协商依据,避免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混在一起只写总额。

涉及按统计指标计算的赔偿项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调解中可参考这一口径核对计算过程,但是否采用、采用哪一年度数据,仍需双方确认并核对天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具体统计数据,不能据此给出具体金额。

支付节点也要写清: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每期金额、支付时间、收款账户、逾期处理方式。协议中如果约定“赔偿款支付后双方再无争议”,建议同时核对款项是否覆盖后续治疗费、并发症处理费、护理依赖等已经预见或尚未发生的费用。对“包含后续治疗费”的表述,宜写明包含的范围和上限;对“不包含后续治疗费”的表述,宜写明患者后续另行主张的条件和方式。具体法律效果需结合协议全文和履行情况判断。

四、病历资料和鉴定条款:签字前固定核对材料

病历是医疗纠纷调解的基础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签字前建议核对病历复印件是否完整,重点看住院志、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护理记录的形成时间和页码是否连续。对关键诊疗环节,可以把病历记载与协议中的事实描述逐项对照,确认协议没有遗漏或改变重要时间点。

如果协议约定进行鉴定,建议写清鉴定事项、鉴定机构选择方式、鉴定材料范围、鉴定费承担和鉴定意见出具后的处理方式。鉴定机构的具体选择、受理条件和收费,需向相应机构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鉴定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协议中如果写有“双方认可某鉴定意见并不得再提出异议”,应核对鉴定事项是否覆盖争议焦点,以及该表述是否影响患者一方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权利。是否申请鉴定、何时申请,属于具体程序安排,建议结合病历完整性和争议焦点另行判断。

隐私和个人信息条款也需核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协议中如果涉及病情、病历资料的使用、对外披露或宣传,建议写明使用范围、目的和保密期限,避免协议本身成为信息扩散的依据。

五、终局条款:写清“了结”的范围

调解协议中常见的“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患者不再追究”等表述,是签字前需要逐字核对的部分。建议把终局条款分成三层看:第一,了结的是本次诊疗行为,还是包括同一患者在医疗机构的其他诊疗行为;第二,了结的是已经发生的损害,还是包括后续治疗、并发症、伤残变化等尚未确定的后果;第三,了结的是赔偿请求,还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申请等其他事项。协议可以就用清楚的清单方式列明“已包含事项”和“不包含事项”,减少歧义。

对患者一方来说,如果后续治疗费用尚未确定,可以在协议中写明本次赔偿不包含后续治疗费,或者写明确认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对医疗机构一方来说,如果希望一次性解决争议,也应把赔偿项目、支付条件和权利放弃范围写具体。终局条款的法律效果不能仅凭“一次性了结”四个字判断,需要结合协议全文、双方真实意思和履行情况综合分析。

六、格式条款与保密条款:注意提示说明和权利限制

如果调解协议文本由一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相关服务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可以参照该法第二十六条核对格式条款。该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医疗纠纷是否适用该法,需结合医疗服务性质判断,但该条关于提示说明和无效情形的规则,可作为审查协议文本的参考。

保密条款方面,建议写明保密主体、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和例外情形。患者病情、病历资料、调解过程记录都属于需要谨慎处理的信息。协议中如果约定患者不得向他人披露协议内容,应同时核对是否影响患者向家属、律师、鉴定机构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具体保密义务的边界,需结合协议文本和相关信息性质判断。

七、天津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

在天津参加医疗纠纷调解前,可以按“主体—事实—金额—履行”四组整理材料。主体组包括患者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文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事实组包括病历复印件、知情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检验报告、护理记录;金额组包括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护理证明、误工证明、交通票据、鉴定意见;履行组包括调解协议草案、双方往来记录、已支付款项凭证。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金额和原件来源放在一起比对,例如将协议草案中的医疗费金额与票据总额、费用清单逐项对应,将护理费天数与护理记录、医嘱对应。

核对顺序可以按“先事实、后金额、再终局”进行:先确认协议对诊疗过程和损害后果的描述与病历是否一致;再确认赔偿项目是否有票据、证明或鉴定意见支撑;最后确认终局条款是否把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和并发症处理写清。天津当地调解组织的具体受理材料、调解流程和协议模板,本次资料未提供,建议向具体调解组织核对。律师服务费、鉴定评估费和诉讼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项目收取,具体金额需分别向相应机构核实,本次资料不作具体报价。

签协议前把上述条款逐项对照病历、票据和协议草案,能更清楚哪些内容已经写实、哪些还需要补充或修改。涉及天津当地调解组织材料要求、鉴定机构选择和费用标准,仍需向相应机构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作具体金额判断。如需就协议草案中的责任表述、赔偿项目和终局范围做进一步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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