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要按物品下落的具体形态分别确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造成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索赔的基本顺序是先行固定现场与就诊证据、由公安等机关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核对损失凭证,再向确定的责任主体主张赔偿。准备咨询时可以把现场照片视频、报警与就诊材料一并整理,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拨打4009003957,先厘清本案落在哪一类责任规则之下。
一、先看物品是怎么落下的:四类主体规则并不相同
高空坠物在民法典中并非一条规则统管,物品来源不同,被告的确定方式和举证负担也不同。这一步判断错了,后续取证方向就会偏离。
第一类: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条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条还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二类: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阳台花盆、外挂空调支架、外墙装饰构件、窗扇玻璃等脱落,通常落在这一条的评价范围内。这里的举证负担落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一方,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倒塌、塌陷类损害首先指向建设与施工主体,存在其他原因时再转向相应责任人。
第四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材料、楼顶堆料、商铺货物堆放等情形可以对照这一条核对。
四类规则的差别集中在三处:被告是谁、由谁举证、能否追偿。核对案情时,先确认坠落物是“被抛掷”“自行坠落”“整体倒塌”还是“堆放物滑落”,再对应寻找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堆放人。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补偿规则与物业义务
实践中争议最多的,是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给出的路径是先由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三点:其一,该条使用的是“补偿”,与侵权人承担的“赔偿”在表述上并不相同;其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其三,“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是该项补偿的抗辩事由,具体能否成立取决于证据,例如事发时段房屋无人居住、窗户朝向不符、监控记录等。
与之并行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条要求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核对时可以调取物业的巡查记录、公共区域监控、外墙与悬挂物的检修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等,这些材料既能说明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也能反过来帮助缩小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
三、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按损害后果逐项对应
请求权的起点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项目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是分层的:一般人身损害对应治疗康复合理费用与误工损失;构成残疾的,增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增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主张时按实际后果对应取项,不宜把未发生的后果提前列入。
被侵权人死亡的,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意味着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的主体也可以是请求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两者均难以确定、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索赔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把事实整理成可核对的结构,不代表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诉讼结果的判断。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的注意点 |
|---|---|---|
| 现场照片、视频、坠落物实物 | 坠落物形态、落点、损伤程度 | 与就诊时间、报警时间对应,保留原始文件 |
| 报警记录、公安调查材料 | 事发时间、调查进展、是否已查清责任人 | 与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监控的调取情况相互印证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 | 伤情、治疗经过、费用金额 | 票据与病历项目对应,区分已支付与垫付主体 |
| 误工证明、收入凭证 | 误工期间与收入减少 | 与休假医嘱、单位出具材料的时间段一致 |
| 护理、交通、营养相关凭证 | 合理费用范围 | 与治疗康复需要相对应 |
| 物业巡查、检修、监控、警示标识记录 | 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 注意记录形成时间与事发期间是否吻合 |
| 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材料 | 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 | 结合朝向、楼层、事发时段逐户核对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分组:把同一笔费用的票据、病历、支付记录放在一起,把同一时段各户的居住情况放在一起。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每份材料都能回答一个具体问题,便于后续与责任主体协商或者向法院陈述事实。
五、费用边界与拟议委托事项
费用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工作内容与收费方式。诉讼费属于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相应机构收取的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数额或统一标准,实际金额需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或者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核对,不宜按传闻数字预估。
拟议委托事项可以围绕以下工作沟通:梳理属于哪一类责任规则、协助固定与补强证据、判断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审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材料、计算各项赔偿项目与金额、参与协商以及代理诉讼。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如何分段计费,均需与律所书面确认。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案件走向往往取决于两件事:坠落物属于哪一类形态,以及责任人能否被查清。前者决定被告与举证负担,后者决定是向具体侵权人主张赔偿,还是进入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事发时间、监控覆盖、房屋使用状态、医疗票据完整性等细节,都会影响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建议在咨询前先行归集、逐项标注来源。
如需就具体材料判断责任主体范围、赔偿项目对应关系以及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请优先报警并送医处置。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公开文本转载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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