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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业务,推定过错情形怎么主张

医疗纠纷中主张推定过错,先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属于的,主张方说明该情形的事实前提,由医疗机构就自己没有过错举证,不能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中主张推定过错,先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属于的,主张方说明该情形的事实前提,由医疗机构就自己没有过错举证,不能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主张发生在协商、调解、鉴定或诉讼材料准备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主体与诊疗关系、完整诊疗时间线、病历形成与保管记录、告知沟通材料、损害后果与费用资料,以及拟主张情形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医疗纠纷咨询准备中,可以先按这些项目整理材料,再拨打4009003957核对承办安排与补充清单。资料显示,恒略律所将医疗纠纷列为民事服务主题之一;具体承办律师和委托范围需结合案件事实确认。

一、先分清一般过错与推定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引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包含两种情形。第一款是一般过错责任,主张方需要围绕过错、损害等事实举证。第二款是推定过错:法律有明确推定,且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放到医疗纠纷中,主张推定过错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事实对应某一条“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过错的具体条款;二是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损害后果本身、对诊疗过程的不满、单页病历的瑕疵,都不足以单独支撑推定过错主张。

医疗损害中哪些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推定过错,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没有展开医疗损害专门条款,因此不宜在此列举具体情形。实际操作中,需要以现行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章节、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件事实逐条核对,不能凭常识把一般医疗损害直接当作推定过错。

二、主张时写清三件事

在协商、调解、鉴定或诉讼材料中,主张推定过错可以按“事实—条款—举证责任”三层表达。

第一层是诊疗事实与损害后果。写清患者何时、因何就诊,医疗机构及其科室实施了哪些检查、诊断、处置、手术或转诊,损害表现是什么,损害与诊疗时间线如何对应。主体要明确到具体的医疗机构;涉及多个主体时,分别核对各自参与的诊疗环节。

第二层是法律条款。拟主张推定过错的,应写明该情形对应哪一条法律规定,而不是只写“医院有过错”。条款是推定过错成立的前提,事实描述要落到该条款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或状态上。本文资料未提供医疗损害专门推定条款,具体条款需另行核对。

第三层是举证责任。属于法定推定情形的,主张方仍需证明诊疗关系、损害后果以及该推定情形的事实前提;医疗机构则需就自己没有过错提出反证。主张方可以在书面材料中明确:依据某条推定过错规定,应由医疗机构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不能证明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不能证明”是法律后果的条件,不宜写成医疗机构必然败诉。

三、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组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建议
主体与关系 患者身份、代理人授权、医疗机构名称与科室、就诊关系 按同一患者、同一就诊过程分组,标明来源
诊疗时间线 挂号、就诊、检查、诊断、处置、手术、转诊、出院、复诊的时间顺序 用日期串联关键节点,标注对应材料
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 核对记载连续性、签名、时间、修改痕迹和原件来源,不预设篡改
告知与沟通 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风险告知、费用清单 核对告知时间、内容、签字及与诊疗节点的对应
损害与费用 诊断证明、复查记录、医疗费票据、护理与交通支出、收入影响 核对各项支出与损害事项、时间的对应关系
已有程序材料 投诉、调解、鉴定、诉讼文书及送达记录 核对程序阶段、已提交材料和待补材料

清单用于帮助识别推定过错条款所要求的事实前提,不要求一次备齐。缺项可以标注“待补”,并说明该材料拟核对的事实。

四、不同事实条件下的主张差异

经核对,案件事实对应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时,主张重点放在该情形的事实前提上,材料组织突出病历形成、保管、告知、诊疗行为等关键环节,同时准备应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反证。此时主张方无需先把医疗机构过错证明到确定程度,但仍需把“属于法定推定情形”这一前提说清楚。

经核对,案件事实不属于法定推定情形时,按一般过错责任处理,主张方仍需就过错等事实举证,不能仅因提起诉讼就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对方提出患者一方存在过错时,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只涉及减轻责任的条件,需核对患者一方行为与损害发生或扩大之间的关联,不宜把一般不配合直接写成免除责任。

涉及医院、科室、医务人员或产品提供者等多个主体时,分别核对各主体的诊疗行为、职责范围和材料记载,避免把不同主体的行为混在同一段事实中。

五、核验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整理顺序是:先固定损害后果和就诊事实,再调取并比对病历材料,随后列出诊疗时间线,接着匹配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最后决定在协商、调解、鉴定或诉讼材料中如何表达。这个顺序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常见误区有几种。把医疗损害一律当作推定过错,容易忽略一般过错责任的举证要求;只凭病历少一页就主张推定过错,容易忽略形成时间、保管过程和修改痕迹的核对;只写损害后果不写法定条款,主张缺少前提;把鉴定意见直接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混淆了鉴定与诉讼举证的关系;只整理患方材料,不核对医疗机构可能提出的反证。围绕同一患者、同一就诊过程、同一损害事项分组,能够减少材料之间的错位。

六、天津咨询场景与委托边界

如果咨询场景在天津,城市信息用于安排咨询和材料核对。本文回答的是医疗纠纷推定过错的主张方法,不展开天津当地起诉流程、立案材料或鉴定机构名册;这些属于地方程序信息,本文资料没有提供,需另行向当地法院、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核对,不能把全国性规则写成天津地方流程。

资料显示,恒略律所通过线上与线下律师合作开展跨地区法律服务交流,跨地区合作不直接代表当地设有实体分所;具体案件需确认承办律师、委托关系及工作分工。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别核对,本文资料没有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预设统一价格;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和缴费通知为准。

医疗纠纷推定过错的主张,最终要落到“具体条款—事实前提—举证责任—材料对应”四项。咨询前可以把诊疗时间线、病历目录、告知材料和损害费用资料按同一患者、同一就诊过程分组,标注原件来源和待补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围绕这些材料核对拟主张的推定情形是否存在、承办安排及委托范围,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紧急救治的,应优先联系医疗机构和当地急救渠道;公共法律援助需求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引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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