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照片被商家用于商品详情页、广告海报或社交账号推广,被拍者可以先固定使用页面和传播范围,再区分拍摄者、商用商家和网络平台,分别提出停止使用、删除链接和赔偿要求。能否主张赔偿、赔多少,取决于是否取得本人同意、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持续时间与传播范围、对方获利或本人损失等事实;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准备在北京进行此类咨询时,可以先把照片页面、商品链接、拍摄与沟通记录整理好,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照片商用经过哪些主体
街拍照片从拍摄到商用,通常涉及三类主体:拍摄者、实际使用照片的商家,以及承载内容的网络平台。三类主体在侵权判断中的位置不同,需要核对的材料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列,说明商家账号、个人账号发布侵权内容,与平台未履行相应义务,可能分别产生责任,不能只盯着其中一方。
如果商家自己拍摄并直接用于商品宣传,需要核对拍摄者与商家是否同一主体、拍摄时是否说明用途、事后是否有授权文件。如果商家是从图库、第三方摄影机构或个人摄影师处取得照片,则需要核对授权链:上游授权文件覆盖哪些权利类型、是否包含被拍者的肖像使用许可、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如何。图片的著作权授权与肖像使用许可不是同一事项,商家持有图片使用权,不等于当然取得被拍者的肖像使用同意,这一层需要看具体授权文件。
如果照片由平台用户发布,商家只是转发或嵌入商品页,需要核对发布账号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内容。主体不同,通知对象、证据分组和协商对象都会变化。
二、侵权判断围绕“过错”和“人身权益”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街拍照片商用是否构成侵权,核心事实包括:照片能否指向特定个人、使用是否取得本人同意、同意覆盖的范围是否包括商业宣传、使用方式是否贬损或丑化他人形象、使用持续时间与传播范围等。
拍摄时同意拍照,与同意商家将照片用于商品广告,通常需要分开核对。拍摄时的沟通记录、现场告示、授权书内容,都是判断许可范围的材料。商家常以“照片是在公共场合拍摄”作为说明,但公共场合拍摄与商业使用是两个事实层面,需要分别核对拍摄行为和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
被拍者自身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被拍者曾明确同意某一种范围的使用,后又主张超出该范围的商用,就需要把同意内容和实际使用方式对应起来。这类核对不影响被拍者就未获同意的使用部分主张权利,但会影响责任范围。
三、赔偿计算:损失、获利与法院酌定
街拍照片商用最常见的诉求是财产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这条规则包含三个层次:第一,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计算;第二,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第三,两者均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起诉到法院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个层次是并列可选的计算路径,不是必须先证明损失才能主张获利,也不是必须先协商才能起诉。实务中可以把商家商品页的售价、销量、广告投放记录、使用持续时间等作为说明获利的材料;被拍者如有可比的肖像许可报价、因该使用减少的合作机会等,也可以作为说明损失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街拍照片商用案件中,是否需要主张、能否达到严重程度,要结合使用方式、传播范围和对被拍者生活的影响具体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四、平台上的照片:通知删除与连带责任
照片已经发布在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或内容平台上时,向平台发出通知是常见的诉前处置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通知内容需要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负有转送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内容失实、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通知中的事实描述和证据指向应当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已经通过投诉、通知、明显标注等方式知道特定内容存在,仍未处理,被拍者可以结合这一条主张平台责任。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结合通知记录、平台处理记录、内容展示位置等事实判断。
从操作顺序看,建议先完整固定页面,再评估是否向平台发通知,最后根据下架情况和协商结果决定是否起诉。这些步骤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也不影响直接与商家协商或提起诉讼。
五、材料分组核对清单
街拍照片商用维权,材料不怕多,怕的是混在一起说不清。可以按以下五组整理,每组说明能核对什么:
| 材料组 | 具体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使用页面 | 商品页、广告页、社交账号内容的完整截图,网址、发布时间、账号名称 | 使用主体、使用时间、传播位置 |
| 照片与商品对应关系 | 照片在页面中的位置、配文、售价、销量、广告投放标识 | 是否用于商业宣传、使用规模 |
| 授权与沟通记录 | 拍摄时的聊天记录、授权书、图库授权文件、商家与拍摄者的往来 | 是否取得同意、许可覆盖范围 |
| 身份与通知材料 | 被拍者身份证明、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复、下架时间 | 通知是否有效、平台是否及时处理 |
| 损失与获利参考 | 同类肖像许可报价、合作减少的记录、商家销售数据 | 损失或获利的计算参考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页面版本对应起来。例如,同一张照片在A店铺页面和B平台账号同时出现,应分别截图并注明账号主体,避免把不同主体的使用行为混为一条。商家修改页面后,旧版本截图与修改时间也要保留,便于说明使用持续时间。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此类咨询涉及的费用通常分几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电子数据固定、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具体项目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诉讼费由受理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收取;公证、电子数据固定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另行计算。公开资料没有给出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应以委托协议和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不宜按单一报价推算全部成本。
准备咨询时,可以带上上述材料组中的页面截图、授权文件和通知记录,先说明照片当前是否已下架、商家是否回应、平台是否处理。这些事实会影响后续是继续协商、补充通知,还是准备诉讼。涉及京津冀地区的材料核对和咨询安排,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了解,电话4009003957。
来源说明
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包括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公开文本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街拍照片商用能否获得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最终取决于同意范围、使用事实和损失或获利证据。材料准备得越能对应具体页面和具体主体,协商和诉讼中的说明就越清楚。如对授权链、平台通知或赔偿计算仍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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