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起打架事件、同一当事人和同一地点,再比对时间差异及其形成原因。监控画面时间与报警回执时间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否定任何一份材料:报警回执记载的通常是报警时刻,监控画面时间来自设备时间设置,两者本就可能存在时间差。先把“是不是同一件事”核实清楚,再讨论“时间为什么不一致”,才有助于判断材料对赔偿主张的证明作用。
一、先核“同一性”,再核“时间差”
可以从三个维度把两份材料归入同一组事实:
- 主体:报警回执上的报警人、被报案人,与监控画面中出现的参与人是否对应同一人;
- 事件与地点:回执所述事发地点、冲突经过,与监控拍摄位置、覆盖范围是否指向同一起打架事件;
- 时间所指:回执上记载的是报警时间还是事发时间,监控画面显示的是事发时刻还是录制时刻。
如果两份材料指向不同事件或不同时段,时间不一致属于正常情况,应先把材料按事件分组,再分别核对,不宜直接当作矛盾证据使用。
二、时间差异的常见来源
以下属于建议核实的事实项,不是法定核对顺序:
- 设备时间未校准:监控画面上的时间由设备时间设置生成,是否与实际时间一致,可结合录制设备、存储文件属性、同一画面中的其他时间参照物进一步核实。
- 报警时间晚于事发时间:报警回执反映的是报警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冲突发生时间可能相隔一段时间,需要先区分两个时间点各自指什么。
- 材料形成时间不同:监控是事发前后自动录制的,报警回执是事后形成的,形成机制不同,时间出现差异需要解释而非直接排除。
在方法上,可以先固定监控原始文件及载体,记录画面显示时间与设备时间设置情况;再核对报警回执上的时间记载和报案内容。两份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可以作为后续主张的事实基础;无法对应的部分,再说明需要进一步核实。
三、与赔偿主张的衔接
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医疗费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同时明确,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监控与报警回执的作用,在于帮助还原冲突经过和参与情况,并与病历、诊断证明、费用凭证等材料相互衔接。材料之间能否对应,直接影响事实陈述的完整程度。
四、咨询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会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监控调取与比对、报警回执核对、赔偿项目梳理等具体工作,是否可以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材料中写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对。
就本题而言,先确认两份材料是否描述同一起事件,再解释时间差异,是较为稳妥的核对路径;具体案件中材料能否被采信、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仍需结合完整证据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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