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聊转发与首发主体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把“首发”和“转发”拆成两个独立行为,再将每个行为分别对应到具体主体、具体时间、具体群和具体内容,并核对转发内容与首发内容是否一致。这样做的用途很直接:民法典对网络侵权按行为人分别评价,转发人是否担责、在什么范围内担责,要看其自身发布的内容和行为,不能因为首发主体另有其人,就把两个行为混在一起主张。
一、先核对主体与行为:谁在哪个群发了什么
| 核对项 | 需要确认的事实 | 对后续处理的用途 |
|---|---|---|
| 发布主体 | 首发人的账号、群昵称;转发人的账号、群昵称;两者是否为同一人,能否对应到真实身份 | 确定每个行为对应的责任人,避免把首发人的表述直接算到转发人头上 |
| 内容是否一致 | 转发是原文照转,还是另加标题、评论、截图裁剪、断章取义 | 判断转发是否改变原意、是否新增贬损性表述,进而区分各自的内容范围 |
| 时间与顺序 | 首发时间、转发时间、撤回或删除时间 | 确定传播的先后与持续期间,区分各行为造成的影响 |
| 传播范围 | 群名称、群成员数量、是否跨群转发、是否对外公开可见 | 判断影响范围,也决定向平台主张时说明的对象 |
| 证据固定 | 含群名称、成员列表、发送人昵称头像、时间戳的完整截图,必要时录屏 | 形成可核对的初步证据,供后续通知与主张使用 |
建议先做的是按“一条内容一份记录”的方式整理:把首发截图和每一次转发截图分开保存,标注账号、时间、群名。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每个主体的行为各自可查,而不是把所有传播后果笼统归到一个人身上。
二、再核对转发内容的性质与责任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群聊中的发布与转发属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内容是否失实、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指向对象是否特定等具体事实判断,不能仅凭“转发了”三个字下结论。
如果涉及的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例外,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列出认定合理核实义务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类评价适用于该条设定的行为类型,群聊转发是否落入这一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另行核对。
三、平台通知的材料准备
在固定上述材料后,如拟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准备通知时,可以按“主体—内容—时间—范围”四栏对应整理初步证据,并附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使平台能够定位具体账号与具体内容。天津地区的此类咨询在规则适用上与全国一致,材料核对的做法相同;具体到个案的责任认定,仍需结合实际内容判断。
涉及天津的此类纠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材料核对与通知文本的准备进行沟通,具体承接方式与计费需另行确认。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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