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网络诽谤,需要固定的材料大体分三组:诽谤内容本身、传播与转发情况、损害后果与主体身份。三组材料里,哪些链接和转发记录值得办公证,判断标准可以归纳为一句话——这份内容会不会变、会不会消失、对方会不会不认。发布在他人可编辑、可删除的平台上,阅读量、转发数、点赞和评论区随时间滚动的页面,发布者的账号主页和认证信息,以及已经开始出现删除迹象的帖文,这几类建议优先做公证或至少做带时间痕迹的连续录屏保全;自己账号的注册与登录信息、双方私信、内容稳定且可公开访问的单条链接,可以先按原始载体保存,是否再办公证,结合后续是发通知、协商还是进入诉讼来判断。需要提示的是,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的条文,要求通知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条文本身没有把公证列为发出通知的前提条件。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先行沟通取证顺序。
一、先分组,再决定公证范围
网络诽谤的材料容易混成一堆截图,实际核对时按三组分开更清楚:
第一组是内容本体,包括发布者账号、发布平台、发布时间、原始链接、正文与配图、发布时的页面状态。这一组要解决的问题是“谁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
第二组是传播事实,包括转发者、转发时的附言、二次加工内容、阅读量与转发量的变化、是否被推荐到话题页、是否被搬运到其他平台。这一组要解决的问题是“扩散到了什么程度、有哪些人参与扩散”。
第三组是后果与主体,包括社会评价受损的具体表现(例如单位、客户、亲友的反馈)、可识别的身份对应关系(账号与本人的关联)、以及能够用凭证对应的实际损失。这一组要解决的问题是“损害落在谁身上、落在哪些具体事项上”。
分组之后再看每组材料的稳定性:内容会消失的、数据会变的、账号会改名注销的,属于需要尽早固定的对象;内容稳定、可反复访问、来源在自己手里的,属于可以先保存、后续再评估的对象。
二、建议优先办理公证的链接与记录
结合上述判断标准,以下几类在北京的网络诽谤维权中通常值得优先考虑公证:
其一,动态数据页面。阅读量、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这类数字每天都在变,今天截图和一个月后截图可能完全不同。公证可以固定某一时点的完整页面状态,包括数字、评论区内容和页面布局。
其二,发布者身份指向页面。账号主页、认证信息、简介中留下的联系方式或其他平台账号、历史发布内容,这些是建立“账号背后是谁”的线索。账号改名、注销、清空历史内容都很快,这类页面建议尽早固定。
其三,转发链条与二次加工内容。原始帖文之外的转发附言、截图再传播、短视频搬运、话题聚合页,往往是损害扩大的关键环节。转发记录的价值在于显示“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措辞扩散”,单纯保存一张转发截图,难以反映转发时的完整上下文。
其四,已经出现删除迹象或已被删除的内容。内容删除后只剩自己手机里的截图,对方容易质疑来源和完整性。这类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公证,或者至少保留发布当下的连续录屏,并保留原始设备。
其五,跨平台搬运内容。同一内容在不同平台出现时,各平台的页面状态、发布时间、账号信息都需要分别固定,不能用一个平台的截图代替另一个平台。
公证能够起到的作用,是由公证机构对取证过程和页面状态作出记录,把“某一时点网上存在这样的内容”变成一份可提交的材料。具体证明力仍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判断,不宜把公证书理解为对其他材料形式的排除。
三、可以先按原始载体保存的材料
有些材料不急着公证,先把原始状态保存好更重要:
自己的账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记录、登录设备与登录记录,这类材料用于建立账号与本人的对应关系,来源在自己手里,随时可以导出。
私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建议在原始手机或电脑上保留完整对话,不删除、不选择性截取,需要提交时再按平台导出方式处理。
内容稳定、可公开访问的单条链接,可以先记录完整网址、页面标题、发布时间、账号名称,并做一次完整页面截图(含地址栏和时间显示),不要只截正文区域。
截图本身要注意完整性:只截一段文字,缺网址、缺账号、缺时间,后续核对时很难与具体链接对应。建议一张截图对应一个完整页面,另建一份清单,把序号、链接、截图文件名、保存时间一一对应。
四、向平台发通知时需要的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按这一条的表述,通知需要两样东西: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初步证据通常就是前面第一组、第二组固定下来的内容——具体链接、页面状态、发布者账号、转发情况。身份信息则是权利人的实名材料。条文中还写明,因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通知的内容要与已固定的证据对应,不宜超出证据范围扩大指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分别对应直接侵权和平台在明知或应知情形下的责任,侵权的认定仍需回到具体内容与具体损害。
五、核对的顺序建议
第一步,先做一份链接清单,把每条涉事内容的平台、账号、链接、发布时间、首次发现时间列清楚,同一内容在多个平台出现的分行记录。
第二步,按清单逐条固定,先固定最可能消失的(新发布、热度上升、发布者已与他人发生争执的),再固定相对稳定的。
第三步,固定完成后再发通知,通知中引用的链接与已固定的链接保持一一对应,避免通知里写A链接、证据里只有B链接。
第四步,把公证书编号、公证时间、录屏文件与清单上的序号对应起来,后续无论是与平台沟通、协商还是进入其他程序,都能快速定位。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公证机构的受理范围、所需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周期,属于需要向具体公证机构核实的事项,本文不给出具体金额,也不预设某一机构的受理条件。取证方式的选择(公证、录屏、平台投诉通道等)与后续程序的衔接,同样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判断。涉及紧急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先联系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材料整理到这个程度,再谈后续怎么走会更清晰:哪些链接已经固定、哪些转发链条还缺一环、通知发给谁、发出后平台如何处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的核对顺序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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