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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委托流程中,签约前该确认哪些授权与收费事项?

在北京委托人身损害律师,签约前需要确认的是两组事项。一组是授权:谁作为委托人签字、授权覆盖哪些程序阶段和哪些处分行为。另一组是收费: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哪些费用由律所收取、哪些由法院或鉴定机构等第三方收取、在什么节点支付、解除委托后如何结算。这两组内容宜落到书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便于日后逐条对照。

在北京委托人身损害律师,签约前需要确认的是两组事项。一组是授权:谁作为委托人签字、授权覆盖哪些程序阶段和哪些处分行为。另一组是收费: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哪些费用由律所收取、哪些由法院或鉴定机构等第三方收取、在什么节点支付、解除委托后如何结算。这两组内容宜落到书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便于日后逐条对照。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委托人身份与赔偿权利人的对应关系、拟委托的程序阶段、授权书中是否含和解与调解等处分性权限、费用清单里的具体项目与票据安排。带着这些项目当面逐条确认,比只听口头介绍更稳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的咨询环节可以直接按这份清单推进。

一、先核对“谁有权委托”

人身损害案件的委托人资格,取决于其在赔偿关系中的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同一理解也适用于签约场景:伤者本人委托与死亡案件由近亲属委托,属于两种不同的主体情形(原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由此可以延伸出三项签约前的核对内容。一是伤者本人委托时,核对身份证件与本人签字;二是死亡案件中由近亲属委托时,核对委托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材料,并在有多名近亲属的情况下问清是一并委托还是分别委托、授权书如何签署;三是伤者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核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关系材料。这些材料的具体形式可以向律所确认,此处只是建议的整理方向。

二、授权委托书建议逐项写明的内容

授权范围直接决定律师在程序中的行为空间,建议在签字前把下列事项逐条问清并写入书面文件:

授权内容 建议问清的问题 与人身损害案件的关联
程序阶段 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授权,另案是否另签 人身损害案件常见一审后进入上诉或执行环节,阶段不同工作量不同
处分性权限 是否包含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 这类行为直接影响赔偿数额与程序走向
款项与文书 是否代收赔偿款、代领法律文书、签收鉴定意见;款项进入委托人账户还是律所账户 赔偿款归属与流转需要事先说清,避免混同
鉴定与调查 是否包含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选定鉴定机构、调取病历与事故材料 鉴定结论往往决定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能否主张
期限与解除 授权起止时间、能否转委托、解除委托的书面方式 委托关系变化时需要可执行的退出路径

表中各项属于建议核对与协商写入的内容,是否纳入、如何表述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

三、费用要分三块核对

第一块是律师服务费。需要问清计费方式(固定总额、按程序阶段计费,或按其他方式计费)、费用涵盖哪些具体工作(咨询、取证、撰写文书、出庭、鉴定陪同)、是否包含二审与执行阶段、差旅与复印等支出是否另计。具体金额与计费方案由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本文不列任何数额或比例标准。

第二块是由法院、鉴定机构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例如诉讼费、伤残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这类费用通常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缴纳主体、金额通知与票据抬头需按受理机构的要求核对,不宜笼统并入“打包价”而失去区分。

第三块是结算与凭证。建议核对付款节点(签约、立案、开庭、结案)、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对公账户、发票如何开具、垫付费用凭何种票据结算、解除委托后已发生费用与未发生费用如何处理。若律所提出与赔偿结果挂钩的计费方案,其适用范围与比例需另行书面确认,本文不作具体说明。

四、把赔偿项目与举证工作量带进委托范围

服务范围的边界,可以用法定赔偿项目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各项目的举证要求不同,直接对应不同的工作量。误工费方面,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方面,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且“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费方面,第九条要求“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签约前把“收入证明如何取”“护理人数与期限依据哪份材料”“票据如何对应就医记录”列入服务事项,收费对应的工作内容才清晰。

另有一项容易遗漏:第六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意味着本次主张与后续另行主张可能分成两个阶段,委托范围是否覆盖后续阶段、相应费用如何安排,宜在签约时一并问清。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按“主体—阶段—范围—费用—文书”的顺序整理:先确认委托人身份及亲属关系或代理关系材料,再确定拟委托的程序阶段,随后把服务事项清单与赔偿项目逐一对应,接着核对三块费用的构成与结算规则,最后落实合同、授权书、材料交接清单的签署与送达方式。这一顺序只是便于整理的建议,不属于法定先后要求。材料交接时,建议同时记录原件收取与归还情况,明确同一份材料的持有人与用途。

签约前仍需核对的事项包括:费用清单是否为书面形式并附于合同、收款账户与发票安排、承办人员与日常联系人、材料原件的保管与归还方式,以及授权范围变化时的书面变更办法。就这些具体条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逐项确认后再签署委托文件。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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