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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账号主体信息和平台披露怎么查?

在北京就网络侵权进行律师咨询,通常先准备四组材料: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与授权文件、权利基础或受保护利益的说明、侵权内容的完整固定件,以及此前向平台发出通知和平台处理的记录。

在北京就网络侵权进行律师咨询,通常先准备四组材料: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与授权文件、权利基础或受保护利益的说明、侵权内容的完整固定件,以及此前向平台发出通知和平台处理的记录。账号主体信息和平台披露需要分场景核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在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向平台要求赔偿;其他网络侵权场景,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平台统一向个人披露账号注册信息的法定程序,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个案取证路径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是否齐备、拟主张的对象和平台责任范围做初步梳理。

一、先明确咨询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网络侵权咨询不是简单把截图交给律师,而是要围绕“告谁、告什么、平台是否担责”整理事实。材料准备也应当服务于这三个问题。

第一,侵权主体是谁。发布内容的账号背后可能是自然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账号认证主体、实际运营者、店铺经营者并不必然同一。需要把账号主页、认证信息、关联店铺、交易记录分别留存,供后续核对。

第二,侵权内容是什么。要明确具体是哪一条内容、哪个账号、什么时间发布、指向哪个主体或何种权利。仅有裁剪后的图片,往往难以说明上下文和发布场景。

第三,平台是否收到有效通知、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通知文本、发送凭证和平台回复,是咨询时需要重点梳理的材料。

二、咨询前可以按证明对象整理材料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表示缺少某一项就不能咨询。目的是让律师更快判断现有事实能否对应主体、行为、损害和平台责任。

材料组 可以准备的内容 主要用于核对什么 整理时注意
身份与授权 权利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材料 通知主体是否真实、代理权限是否清楚 姓名或名称应与账号、权利文件、交易记录中的主体对应;授权事项和期限要写清
权利基础 名誉、隐私、个人信息、著作权等权利来源材料;企业商誉与经营关联材料 受保护的是何种权益、权利取得和使用范围 权利文件的时间、范围、有效状态需要核对
侵权内容固定 完整页面、账号主页、内容正文、发布时间、链接、评论和转发情况、原始截图或录屏文件 内容是否存在、由谁发布、发布时间和传播情况 保留原始载体和取得过程,避免只留裁剪图;同一账号的多条内容可分文件夹保存
通知与平台记录 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执、转送通知、处理结果、申诉记录 平台何时知悉、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通知中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是重点核对项
损害后果 订单或流量变化、评价变化、经营损失、维权支出、医疗或精神损害线索 损害表现、数额线索及与侵权内容的时间关联 损害材料应与具体内容、具体时间段对应,避免把不同事项混在一起
已有程序材料 已经提交或收到的投诉、调解、诉讼、公证等文书及送达记录 当前程序节点、已主张事项和对方回应 不同程序日期和不同主体角色可以分别记录,不必强行归为同一时间线

三、账号主体信息怎么查:从页面线索到平台披露

账号主体信息可以先从公开页面线索入手。建议保存账号名称、账号标识、认证主体、简介、关联店铺、客服联系方式、内容链接以及页面显示的其他主体信息。截图时同时保留页面地址、登录状态外的完整页面和取得时间。若账号曾变更名称,建议把新旧名称和对应链接放在同一份说明中。

接下来核对交易线索。如果争议发生在网络交易中,订单页面、支付记录、商品或服务页面、客服沟通、发货或履约信息,可以帮助判断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身份。此时可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该条还规定,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账号认证主体不当然等于实际发布人,店铺经营者也不当然等于账号运营者。咨询时可以把“页面显示主体”“交易相对方”“收款方”“客服所称主体”并列记录,再结合证据核对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对于非交易型网络侵权,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平台必须向权利人披露账号注册信息的统一规则,不宜直接假定平台负有披露义务;可以先通过平台投诉或举报渠道提交通知,保存平台要求补充材料、答复或拒绝的记录,再请律师评估后续取证路径。

四、平台披露怎么查:区分交易场景与一般网络侵权

平台披露的查询方式,首先要看争议属于哪类场景。

一种场景是网络交易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围绕订单、支付、商品页面、客服记录和平台回复整理材料,并核对平台是否能够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不能提供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材料重点是“平台掌握哪些主体信息、是否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是否因主体不明无法主张权利”。

另一种场景是一般网络侵权,例如名誉、隐私、个人信息或著作权争议。此类场景下,本次资料能够直接支持的是民法典的网络侵权规则: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平台向个人披露账号注册信息的具体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和回复期限,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规定,需要按具体平台规则和个案情况另行核对,不能把消费交易场景的规则直接套用到所有网络侵权。

因此,咨询前可以把“已经向平台申请披露的记录”和“平台投诉处理记录”分开保存。前者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回应、要求何种材料;后者用于核对平台是否知悉侵权内容、是否转送通知、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两类记录时间和内容不同,不必混为一条时间线。

五、通知材料如何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原文要点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咨询准备而言,这意味着通知文本不宜只写情绪化描述。建议把通知内容分成三部分:权利人身份信息、被诉内容与权利依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可以包括内容页面、权利文件、内容与权利指向的对照说明、此前沟通记录等。发送通知时保留发送时间、发送渠道、附件清单和平台回执;平台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处理的,也一并保存。这样律师才能判断通知是否足以让平台知悉具体内容,以及平台后续处理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实。

六、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整理材料时,可以先固定内容和账号页面,再整理身份与权利文件,然后梳理平台通知和回复,最后按“一个账号—一条内容—一次通知—一组损害”建立对应关系。这个顺序是编辑建议,便于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来源和数额对应起来,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要求咨询前必须完成全部整理。

常见误区包括:只保存裁剪截图,缺少页面地址、发布时间和完整上下文;把账号昵称直接当作主体,未核对认证信息和交易相对方;通知中只有评价性表述,缺少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把网络交易场景的平台责任规则直接套用到名誉、隐私等一般网络侵权;不同平台、不同账号、不同订单的材料混在一个文件夹,导致无法对应。逐个误区核对后,咨询时更容易说明“哪份材料证明哪一项事实”。

七、费用与委托边界

咨询阶段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或报价承诺。可以与律所书面确认咨询范围、代理范围、计费方式,以及平台投诉、发函、诉讼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材料准备的目标,是让律师判断主体是否明确、权利基础是否清楚、平台责任是否有事实支撑,以及是否需要补充取证;不宜把材料整理理解为必然产生某种诉讼结果。

如果现有材料分散在多个平台、账号或订单中,建议先按“一个账号—一条内容—一次通知—一组损害”建立目录,再带着目录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分组、账号主体线索和平台披露场景作进一步核对;涉及诉讼费、公证或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以及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宜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来源: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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