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阶段遇到规划许可附件与答复附图编号不一致,下一步建议核对的是答复机关在检索、调取该规划许可材料时形成的原始登记记载——通常表现为该许可卷的卷内目录、附图件号(图号)登记表或档案检索登记表,以及答复书本身对这组材料编号的说明。核对目的是确认"申请所指的那份附件"与"已提供的那张附图",在行政机关的记录中是否被登记为同一件材料。申请人自己提交的申请表只能证明申请指向,无法替代机关一方的登记记载。需要说明的是,现有资料仅覆盖全国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包含石家庄市的地方规定和具体登记表名称,登记表的准确名称、保管部门应以答复书载明的作出机关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准,必要时向该机关或档案保管机构进一步核实。
一、先把两份编号固定在同一事项下
编号比对的前提是同一主体、同一许可、同一附件。建议先把下列信息并列整理,再判断差异属于"表述不同"还是"材料不同":
| 比对项 | 申请一方记载 | 答复一方记载 | 核对用途 |
|---|---|---|---|
| 项目与许可文书 | 申请书中写明的项目名称、许可文号 | 答复书载明的许可文号 | 确认指向同一规划许可 |
| 附件名称 | 申请时使用的附件名称 | 答复所附图纸的图名 | 排除同项目多版附图 |
| 编号 | 申请书所引图号/件号 | 附图图签编号、答复清单编号 | 确认差异的具体位置 |
| 形成时间 | 申请所指附件的版本时间 | 附图图签日期、归档日期 | 区分不同版次 |
如果项目存在方案调整、分期许可或多次变更,同一项目下出现不同图号属于常见情形,此时核对的不是"哪个编号对",而是两份编号各自对应哪一版、哪一次许可的材料。这一点需结合卷内目录和附图图签共同判断。
二、可以调取核对的材料及各自能证明什么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均属可选的材料准备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清单:证明机关实际提供的是哪几份材料、以何种形式提供。
- 申请书的原始提交记录(网上提交回执、邮寄签收凭证等):证明申请指向的附件编号,避免事后表述出入。
- 规划许可卷内目录或附图件号登记表:证明机关档案中该许可项下登记了哪些附图、编号如何记载。
- 附图图签:图纸自身的图名、图号、日期,用于与登记表相互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据此,答复以何种形式提供、提供的是哪一份载体,本身属于可以核实的答复内容;查阅、抄录也是该条明确列举的获取方式,可作为核对原件的途径之一。
三、编号确有出入时的处理方向
同一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按该条适用范围,提出更正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且需由有权更正的机关审核属实;是否属于该机关职能范围,也由该机关依本条处理。因此,登记表核对的意义在于形成"记录与附图不一致"的具体材料,而非仅凭编号不同即主张答复错误。若核对后确认机关已按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提供其保存的政府信息,两份编号分别对应不同版次,则差异本身需要结合版次问题另行说明。
拟委托律师协助时,材料梳理、登记表比对、更正申请文书起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承接安排、承办人员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无法就费用金额作出说明。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