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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权利与期限,申请期限如何核对?

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对复议申请期限,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能只按行为作出日或一般六十日期间判断…

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对复议申请期限,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能只按行为作出日或一般六十日期间判断。

先核对未告知情形与起算点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核对未告知情形时,可以分别记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以及障碍消除日。第二十条版本为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资料所列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再核对第二十一条不予受理上限

第二十一条另设不予受理上限: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该上限的起算点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与第二十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起算点不同,核对时不能只看一年。第二十一条版本及资料所列官方全文链接同上。

建议按“行政行为作出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日—障碍消除日”整理时间轴,逐项对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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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